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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关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符合其构成要件,应从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认定,并认清其与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关系.按罪刑法定原则,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相似文献
2.
刘大元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21(5):52-54
挪用公款罪共犯分为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内外勾结两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纳“参与额说”,即追究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刑事责任的基准数额应是共同挪用的公款总和。 相似文献
3.
张明之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4):34-36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4.
刘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3,19(4):98-99
通过对三种挪用型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归个人使用”的研究,解决挪用型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在理论上进一步引申,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挪用型犯罪。 相似文献
5.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6.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4):55-60
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存有区别,并且"个人决定"和"单位决定"的界限模糊;应当将"挪"和"用"作为一个词,不能人为地拆分构成要件要素;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挪用公款中的作用明显不同,挪用人和使用人的分工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四种条件并非均是标准的转化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以具体用途为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将三种行为方式按法条竞合原理论处。 相似文献
7.
王丽姗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77-80
《刑法》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其中采取了空白罪状的方式对该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援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对该法条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进行界定。随着专利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假冒专利罪中客观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需要结合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8.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专利权的标记权,犯罪对象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4种侵犯他人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在认定时要特别注意本罪与其他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明确假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正确适用该罪起决定性的作用。文章对就假冒他人专利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进行了论述,指出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同一般专利侵权行为、骗取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伪造专利证书行为以及其他涉及专利的欺骗行为进行了区分。 相似文献
10.
吕俊玲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57-58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该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犯罪对象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局限于公款和特定公物。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实践中把椰用公款的使用用途作为定罪标准,人们对"超过三个月未还"产生歧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在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删去不同用途的规定,以及挪用时间中规定的"未还"二字。 相似文献
11.
关于挪用资金罪,有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给他人”中的“他人”包含法人。本从三个角度反驳了这种观点:第一、考查刑事立法的历史,说明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原意;第二、考查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说明这种观点会导致武汉分则之间的不协调;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2.
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1(2)
现行刑法仅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单位挪用公款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有的法律制裁,还是从刑事政策抑或刑法谦抑性考察,单位挪用公款行为均已具备入罪的合理性,建议将单位挪用公款行为纳入刑法调控领域。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和冲突, 在审判实践中,贪污及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许多复杂问题,为服务司法审判,作者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予以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要件为犯罪主体之间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对这三类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分别处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周玉文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6)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该罪犯罪主体是一切参与到生产、作业中的人员,犯罪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对具体生产、作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之一. 相似文献
16.
挪用公款是犯罪较多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或职务犯罪中分离出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是特殊主体,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 相似文献
17.
张秋芳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10(6):23-25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尚存问题,本文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现行立法模式及立法规范、刑事司法诉讼和竞业禁止三方面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徐芳宁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81-83,87
社会保障资金作为一种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物质前提和最终保障,不仅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也是一笔巨大的社会积累,事关老百姓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然而目前我国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层出不穷,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有效遏制该犯罪行为。笔者通过分析提出应设立独立的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罪,以突出该挪用行为与一般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不同,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9.
20.
吴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拓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行为类型,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仍存在危险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完整,刑罚配置不合理,入罪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应当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扩展犯罪行为类型,完善刑罚体系,细化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