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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服务与政府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增加政府透明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深刻变革,将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情权,《条例》规定了公开政府信息的多种方式与场所,其中包括对档案馆、图书馆等部门的要求。这一方面说明公共信息服务同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高度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则表明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创构满足于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信息服务机制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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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是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救济措施,凡是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无不构建有行政复议制度。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这类行政复议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受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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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馆工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也是档案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公开服务所应遵循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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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共同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这对公共图书馆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论文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图书馆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公共图书馆发展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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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民主化、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诸政府部门,以制度的力量推开了行政机关与民众沟通的大门,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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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公共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各级公共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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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纪念的日子。2008年4月5日,承载着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凝聚着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条例》终于颁布实施了。《条例》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前沿,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直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贡献力量。《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法律地位,给档案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也赋予档案工作者新的历史责任——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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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信息化时代,信息瞬息万变,现代社会已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信息在信息社会的作用,尤其是越来越关注政府信息的公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制度支撑。本文拟通过对理论和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其进行完善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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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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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通知》强调,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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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此举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途径,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方便。黑龙江省图书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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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公共图书馆的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改善政府治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思路。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对政府信息管理提出的问题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图书馆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引发的问题、由信息不存在引发的问题。公共图书馆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建立起对政府信息记录的接受和保存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降低公开的成本;公共图书馆应当成为政府信息管理的重要研究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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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是政府文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和主要聚集地,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赋予其一种新的身份,即政府现行文件的法定公开场所。新身份的确立为档案工作带来机遇,也将带来诸如理论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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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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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这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基本原则的条例,开启了通向现代政治理念的大门,表明政府职能进一步地向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转变,可谓是政府信息制度的一次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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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公布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并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如今政府与公众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同时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理念:“政府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人民群众是信息公开权力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