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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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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损失不宜借助间接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直接确定其可赔偿性。营业权目前也不宜引入我国法封闭的民事权利体系。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营业损失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责任成立与否,间接的营业损失应围绕第1184条,区分“计”与“算”分别讨论。经营性车辆受损时应采客观标准计算停运损失;经营性房屋受损时应认可承租人第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对妨害经营行为应区分类型认定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间接营业损失应立足完全赔偿原则,结合“可预见性”分析其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   

2.
《嘉应学院学报》2015,(12):53-58
经统计,当前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普遍采用酌定赔偿审理方式,且判决数额普遍偏低,对于酌定因素的表述过于笼统,而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是造成上述司法现状的关键原因。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互联网领域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模糊,酌定因素规定过于抽象,且缺少关于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相关制度。对此,应结合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扩大合理费用的范围,明确将间接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细化酌定因素,完善诸如成本法、替代法等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提升法官确定赔偿数额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有效弥补受害者损失。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问题至今尚缺乏相关的立法规范,学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对此,有必要根据条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界定,综合经济学、法学和道德角度对其效力予以认定。此外,还需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依据相关规则来分配损失责任,公平解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行政赔偿范围在"违法"定义、可赔偿侵权主体、可赔偿侵权行为范围及抽象行政行为等方面存在不足.要修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保护被侵害权利.  相似文献   

5.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要合理扣除成本;受害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等支出应予赔偿;在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要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但要确定赔偿幅度;最后,要有条件地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6.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7.
为解决海洋油污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采用了比较法、判例法等方法,分析了该种损害责任排除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以及背后的政策因素。结果表明,对这一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应通过使用弹性规则而建立一种动态的赔偿体系。在确立该类损失是否可赔偿时,应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依托,结合多种考量因素综合判断。这种弹性规则的适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受害人因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这种物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一定范围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精神损害的损失原则上不能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生活、就业等困难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采取变通办法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9.
国经济合同法虽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责任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对损失的计算和范围则未作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12条也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赔偿的损失要不要包括间接损失,民法学界长期以...  相似文献   

10.
国家赔偿法经过修改完善,基本解决了原国家赔偿法存在的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诸多问题。其修改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渠道;明确举证责任规则,完善了赔偿制度;提高了赔偿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保障了赔偿费用的到位。不足之处在于赔偿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未将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未建立与国家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美国合同法中的“结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该损害是远隔的、间接的,如果当事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该损害是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这一结论合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应当要求违约方预见这一主观要件。这对我国违约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可得利益又称期待利益,"可得利益可赔偿"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已确认,但如何科学地界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方法还是争论的焦点.要解决此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难点在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认识性问题和如何赔偿的实践性问题.首先要分清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其次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方法.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守约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就是其范围;赔偿方法主要是约定法、收益对比法和衡情估算法.  相似文献   

14.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对公民权利存在着巨大的威胁。通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析,提出建议修改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不仅赔偿物质损失,也应赔偿精神损失,不仅赔偿直接损失,也应赔偿间接损失。尽快完善赔偿程序,最好能直接立一部行政赔偿程序法,以便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源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民法主要坚持补偿原则为主,实行同质赔偿制度,即赔偿以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为标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针对社会责任在局部设置了特别加重赔偿,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贵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起诉前提、诉讼方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失认定等主要方面展开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确立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金钱赔付方式.但规定模糊,计算标准不明确,欠缺操作性.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文章认为将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定位为抚慰性标准,同时立法应明确具体量化标准规则,赔偿金额计算的具体量化规则的制定应受法治原则、平等原则拘束,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为克服SLCF安全模型使用动态调整主体安全标记方法不当,造成信息泄漏的安全隐患问题,结合BLP基本安全准则,分析指出该模型存在的不足,提出从信息流角度,根据访问历史记录,对信息流入、流出标记函数的变化规则进行修正的基本思想,给出了新的修正访问控制规则,并通过实例,对修正效果的正确性进行分析验证,结果表明该修正访问控制规则,在确保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确实有效防止了信息的非法泄漏,增强了系统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由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问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损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妨害学生的发展,涉及到学校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力不足,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根据农村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性质,考虑到学校在免收学杂费后没有创收和积累能力,为解决其赔偿责任能力之不足,需要从保险和行政赔偿两个方面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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