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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具有司法变更权,司法变更权对于实现行政诉讼之目的具有举足轻重之作用。确立司法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对于激发相对人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完善法院的司法变更权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问题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与制约关系,更关系到司法权监控行政权的力度与广度。我们有必要在法理上重新界定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内涵,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确立一个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开放性思路。  相似文献   

3.
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在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的大环境下,急需扩大其适用范围。扩大行政诉讼适用范围也是《行政诉讼法》护权价值的要求,并且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因此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提起何种诉讼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目前主要有三种司法救济途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救济途径各有利弊。本文在对三种救济途径的利弊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佳选择。但行政诉讼本身也有缺陷,为弥补提起行政诉讼的缺陷,及时解决纠纷,应当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赋予了我国司法对行政的变更权,而变更权的存在带来了一个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对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文章主要对变更判决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适用问题的深度、广度做了阐述和浅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现行的有限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种种弊端.为此,在遵循相关的准则前提下,应扩大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建立完整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在规范诉讼行为和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着释明权行使不规范的现象,在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各地司法实务界在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的确定方面做出了初步探索,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各地司法实务中确定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原则的过程,总结出其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在行政诉讼领域确立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时应当充分考量行政诉讼的特质及其审查标准,将合法、中立、必要以及适度确定为具体的界限原则。  相似文献   

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变更权也称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 ,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一种司法监督 ,尤其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一种有效制约 ,是一种积极的司法行为 ,具有主动性。  相似文献   

11.
在业已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诉讼第三人,确认诉讼第三人必然会受到本诉的制约,而立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确认只有粗略规定,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这与行政审判客观上要求对相关各方利益做出公正裁断的矛盾十分突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应结合行政实体法运作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外延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综合判断,区分类型。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架构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缺陷,如何调度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强大保护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梳理。作为一项新事物,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理论层面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关于如何配置信息不存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019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致力于技术性策略应对,具有局限性。欲破解此类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配置困境,亟需回归理论共识,相较于"分层次说","规范说"更适合被引入到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将以实体法规范为基础的"规范说"作为理论支撑,加之对司法实践案件的归纳,在"双阶层"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分别配置证明责任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审查实践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在修法过程中必须顺应行政法治发展的世界潮流,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按照现有的经济法诉讼模式,经济公益救济存在司法盲区,因此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必要。其理论基础在于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和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变革。在具体制度的建构方面,原告资格范围和诉讼事由范围都应有所限制;应建立经济公益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分别进行;举证责任应主要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16.
法律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定论,造成了一定的司法混乱应尽快予以统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其性质是属于鉴定结论种类的一种证据,且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论受案范围之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分类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分析与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根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程度,从理论上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和与被诉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行政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水平也已经成为衡量国家行政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仍处于探索阶段,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直接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在立足我国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和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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