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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金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27-28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该制度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新近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却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本文在比较了德国、日本和台湾法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后,对我国物权法草案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3.
凌晨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9(1):21-25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种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担保手段,是与本登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登记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债务人在违背义务情形下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是促使债权人实现债权请求权为目的一种登记. 相似文献
4.
郁志晨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5):52-53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国内外现行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与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张庆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1):42-43
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两者是有根本差别的。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比较了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指出了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到预告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本文从分析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特征入手,指出了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和联系,在比较的过程中,提出了我国在实施<物权法>所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所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鹏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18-120
《物权法》首次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文章认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并不相同,预告登记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登记于登记簿上,以产生物权排他效力。同时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破产保全三大效力。其效力具有暂时性、附随性以及保障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的特征。由于本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消灭等原因,预告登记的效力将终止。 相似文献
11.
论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113-116
预告登记是有关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借鉴国外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及我国应建立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制定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从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性质、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中国与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李江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6-28,35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中的亮点。早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对与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制,提出了立法上的急迫需求。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博大精深,本文仅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涵义与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期抛砖引玉。本文首先从比较法上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基本内涵,明确了预告登记的基本特征,分析了历史上与其渊源甚深的异议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研究了预告登记的法理基础,认为预告登记弥补了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不足,并且衡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与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14.
15.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加以确立,但立法过于笼统。文章通过对《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形式要件、效力及失效四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实施预告登记所需要完善的细节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8.
管宏杰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31(1)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失效问题,内容相对完整,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因此,作者对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推进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于丹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26(5):40-42
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在商品房预售领域主要实行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属于行政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以及台海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