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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的利用提出了新要求,档案馆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进一步开放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各级机关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保密问题等出现的障碍,档案部门应依法规范档案开放期限和范围,建立和完善档案降密解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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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纷纷开展起来。这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档案部门提供利用工作的变革,其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已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查阅。在现行机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寻求结合点?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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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正在普遍开展已公开现行件利用工作。笔认为,机关档案室也应开展现行件利用工作。
一、机关档案室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
1、机关档案室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是法定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总是认为机关档案室主要是为本机关提供档案服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开展现行件利用工作等背景下,机关档案利用工作应当有所突破,要依法有序地开展向社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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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室开放服务是指机关档案室向档案原形成机关以外的其它机关以及个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允许通过一定的手续利用档案,从而满足社会利用需求的工作。机关档案室的开放服务是在档案工作理论发展的基础上,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的热潮中历史地被提上议事日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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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档案利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对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最新进展的相关法规性文件中涉及档案利用的规定予以归纳分析,揭示了保存在行政机关的政府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从双轨运行过渡到并轨运行,论证了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政府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当前双轨运行阶段应予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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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上看,短短几年时间现行件开放服务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如火如荼,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之一。但从立法的角度柴看,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颁布,使得现行件开放服务缺乏统一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保障,所依据的只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知情权等相关法律的若干条款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等。相反,档案馆的档案同样承载着政府信息,它的开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各级各地档案法规作为保障,却开展得冷冷清清。为什么会出现这佯的情况呢?现行件公开这一新型信息服务形式的出现,促使我们回头审视一下我国档案立法的不足。[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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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发挥档案机构信息服务功能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然选择,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本文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对档案信息开放的期限、内容范围、利用对象等形成的冲击,提出应充分发挥档案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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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纷纷开展起来.这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档案部门提供利用工作的变革,其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已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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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作为对传统的档案提供利用方式的一种变革,指的是,为使于社会各界充分地,自由地利用档案信息。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保密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外界开放。提供给社会各方面利用。在档案开放过程中,公民的权利简单地说.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档案开放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从政府管理的视角认识和提出的.是义务人对自身义务的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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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促进政府文件开放起着积极作用,也给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带来了冲击。本文浅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给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带来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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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公开: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机制的最佳切入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信息公开为档案利用服务机制的创新提供了优越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背景下 ,内部档案机构可以面向社会提供有限制的利用服务 ,即“适度开放” ;已公开文件和已开放档案可以视为已经公布 ;我国大中城市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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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公开档案信息的迫切要求,发挥档案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长春市档案局(馆)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法,实现了新的突破。一方面,市档案局(馆)积极参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各机关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档案馆做好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点服务。另一方面,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速,以需求为导向,由近及远地进行档案开放,即时上网,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衔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专门成立了档案鉴定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均由从事档案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和深厚的专业基础的人员组成。二是制定了《档案鉴定规则》、《馆藏档案划控范围》、《馆藏历史档案划控审查工作的方法与分工》,利用统一的业务标准,科学有序地指导该项工作。特别是研究制定了《档案鉴定细化流程》后,将整个鉴定开放工作分为初审、预审、复审、初步处理、集体会审、主任终审、最后处理七大步骤。对馆藏档案的开放、保存、销毁处置形成了“三堂会审”的格局。三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的做法,使档案开放鉴定、价值鉴定、数字化鉴定同时进行,并在流水线上完成档案鉴定、数字化、整理、上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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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在信息化的今天,我国上自中央下至地方,一直在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而努力。《上海市档案条例》原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以下内容:“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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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从"文件"到"档案"是政府信息流转的必经之路,政府信息在归档之后将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双重规制。档案的常规封闭期及期间内的档案利用规则,为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部分信息不公开留下了漏洞,通过利用档案封闭期期满后的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又不断取得延迟部分信息公开的时间。本文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反映的实践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相关情况与法律适用现状,拟就《档案法》规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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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法律规范冲突的现实及其影响,突出反映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立法的迫切性,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立法构想,希冀促进建构和谐互动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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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明确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设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并对所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档案法》也规定,持有合法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这体现了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原则。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的工作,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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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带来的现行文件及未到进馆年限档案的开放,直接冲击着档案开放的时限要求。档案开放应向着鼓励及时利用的方向进行调整,形成与政务公开互相配合的完善的档案开放利用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