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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作者与出版社就某一作品的出版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出版合同中,一般都有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担保的内容。著作权担保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它的法律依据及效力是什么?探讨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明确出版社与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纠纷后,如何划分民事责任,从而正确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特征著作权担保是指作者和出版社为确保出版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商定,由作者对出版社作出一定允诺的法律形式。其内容主要有三点:(1)作者保证自己是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即保证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合法;(2)保证授予出版社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黄汉兴一、已经出现的问题1.著作权保护出现“灰色地带”,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及权项亟需扩大。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作品创作、复制、传播、使用的新时代,从而使人类智力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充分地发...  相似文献   

3.
在法国,如同在其他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国家一样,建立了一些著作权代理公司作为施实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其成员授予使用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复制权和表演,之后,代作者与使用者签订合同,监督使用情况,使作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从使用者手中收取由于使用作品而必须支付的版税,在扣除了正常的费用之后,将版税交给作者。建立著作权代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权益,因为作者本人缺乏必要的能力和手段随时监视自己的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而这正是著作权  相似文献   

4.
一、著作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依据的前提是:一个人的任何财产都不如脑力劳动的产品那样为他自己所特有。著作权是从法律上肯定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所有权。著作权人有权得到保护,使其作品不为他人所擅自使用,并有权分享社会因使用其作品所得的任何收入。  相似文献   

5.
试论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期刊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也肩负着著作权保护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期刊必须尊重和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期刊也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期刊编辑人员如何正确地做到这两方面呢?对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区分期刊作者和期刊自身的著作权  期刊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一点大家应毫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期刊作者应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著作权…  相似文献   

6.
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启示贾永清强调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是日本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著作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如果个别、分散地行使,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和作品使用人正常使用作品都是十分困难的,既不便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利于作品的广...  相似文献   

7.
科技期刊著作权及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科技论文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性、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法律问题。科技期刊通过作者的授权取得科技论文的专有使用权,对于保护科技期刊的著作权是没有必要的。只有通过著作权的转让,从作者处取得科技论文部分著作权的所有权,才能使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和单篇作品的著作权统一起来。在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必须注意征得全部作者的同意,明确转让权利的种类等内容。  相似文献   

8.
陈传夫 《图书馆》1993,(4):60-65
五、著作权的社会意义与学习方法1、著作权的社会意义(1)有利于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著作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著作权法确认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享有的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著述的繁荣,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民族文化。  相似文献   

9.
重视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标题如同作品传播的眼睛,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作品的创作水平,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优秀的标题还可提升作者知名度和声誉;同时,由于标题是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所以它还可作为人们获取作品信息的重要来源.正因为标题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关于作品标题的侵权纠纷不时发生,如<五朵金花>剧本名称的著作权保护案、"三毛"著作权侵权案、品牌期刊被盗用名称纠纷等等,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和国内外部分典型案例,针对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及其意义做些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涉外著作权贸易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贸易”一词的解释为:进行商业活动,即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在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中,作品的直接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实际上是买卖的经济关系。著作权贸易的买方是各类作品的使用者;著作权贸易的卖方就是某一作品的权利人。作者向出版单位投稿,出版单位接受稿件安排出版,向作者支付稿酬,这就是著作权贸易。著作权贸易也称版权贸易。著作权贸易本无特定的涉外含义,但人们已经约定俗成,习惯地将著作权贸易视为涉外的著作权贸易。严格地说,著作权贸易是指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贸易…  相似文献   

11.
图书馆合理使用模拟著作权(与数字技术相对,印刷技术和电子技术称为模拟技术或传统技术。相应地,依靠传统技术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称作模拟著作权,以区别于数字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见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该条款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则在我国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有声书出版注入新的活力,也为有声书著作权保护带来一定挑战,除有声书出版中常见的作品侵权、授权侵权、平台侵权外,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有声书还面临法律性质确定与人格权保护问题。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有声书出版产业现状分析,利用语音合成技术录制有声书形成的是录音制品,涉及文字作品作者的复制权;传播有声书涉及作者、录音制作者的传播权。规范有声书市场秩序,有必要完善著作权授权许可机制,利用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有声书需重视声音权的授权;同时,传播平台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秩序。  相似文献   

13.
周园 《中国编辑》2007,(5):66-68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任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领域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自已的作品享何著作权,期刊编辑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者著作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淡薄,[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作为调整作者个人与作品的传播者以及公众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与新闻界关系最为密切。比如著作权法将其保护的作品按表现形式分为九类,其中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就多以报刊等印刷出版物以及网络等形式传播。在新闻实践中,媒体及记者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同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注意弄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随着著作权法的宣传、普及,关注著作权问题的朋友越来越多,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特别是知识分子对知识开始有了权利意识。著作权顾名思义就是作品权,是人们对自己创作的智力作品的法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极为广泛,文字作品是它保护的对象之一。作为文字作品的新闻作品当然也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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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独创性的尊重,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因此,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原则之一:除个别例外,新闻作品原则上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如下几方面条件:1.应当是事实、思想、感情的表现。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同样的思想或情感,人们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文章或作品,就是一种表现或曰形式。2.应当具有独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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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贸易简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是作品被使用;作品被使用的结果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作品的直接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就使用作品进行的活动,概言之,就是“著作权贸易”。著作权贸易是指著作权中作品使用权的有偿移转。如果要举一个最通俗、最典型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著作权贸易的话,那我们最常见的——作者向出版单位投稿,出版单位接受稿件,安排出版,向作者支付稿酬——这一系列活动即为著作权贸易。  相似文献   

18.
谷永超 《青年记者》2017,(25):82-83
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微信作品的判断 与传统的作品相比,微信作品在内容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除文字之外,还有图片、声音或视频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因此,微信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微信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其一是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其二是该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书面复制为唯一复制手段时,由掌握专有权利的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传播和控制是可行的。就作曲家而言,一般情况是由出版者与作曲家签订协议,出版者由此获得对有关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不仅以书面形式复制作品,而且还可以授权他人公开演出该作品。由于这种演出是由数目有限的现场表演者进行,由出版者直接发放许可证与作家分享所得版税的作法是可行的。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种类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力越来越有限。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1777年在法国成立的戏剧法律局,以后更名为“戏曲家和作曲家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全面发展始于1847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不是纯粹的抄袭、复制;(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而不属于行政管理领域、财政经济管理领域及其他领域;(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复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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