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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合同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间接的民法保护,但合同法的保护方式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显得力不从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在法理上无法确定,它不能作为一项绝对权利被我国民法涵盖和吸收,故得不到直接的民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正当的财产利益,已经获得了广泛地社会认同,具备了权利法律化的条件,我国《体育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从而给予其周延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1.前言尽管体育比赛特别是商业体育比赛的举行日益频繁,不断丰富了公众的文化体育生活,但是主办者就其举办体育赛事享有权利的性质却没有从法律上加以厘清,同时造成就该项权利产生的电视转播权的法律属性缺乏研究的依据,体育比赛的录制过程在体育竞赛及其电视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必要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2.体育赛事的物权属性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确认体育赛事主办者对体育比赛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属性是对赛事主办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保护和规制的前提。首先,赛事主办者享有的权利必须以体育赛事的实际举办为前提,…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新媒体转播权的发展历程,法律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阐述新媒体转播权法律保护依据和措施,结果显示: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影响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体育组织和持权转播商的共同利益,甚至影响到体育组织的声誉和体育赛事品牌建设。  相似文献   

6.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7.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8.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英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主要结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销售模式主要有体育赛事组织集中销售、运动员组织自行销售和中介组织销售。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实践中,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会依据不同的媒体情况,传播地区,比赛的赛制特点、参赛者情况等条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使用、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合,从而形成针对不同媒体、不同受众、不同地区的多种产品包,令这些产品包覆盖不同的转播权组合或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组合,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原始权利者—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9.
《体育与科学》2019,(1):49-55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赛事转播权的出售和收入再分配可以实现体育产业链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职业体育领域,赛事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可以实现联盟的"竞争平衡"。当前我国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但是我国赛事转播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制度体系及立法、司法实践面临权利归属不清、法律属性不明等困境。通过对欧美国家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益分配实践经验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体育赛事发展现状,建议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应明确以体育赛事实际投入方和风险承担方为主。同时,体育赛事转播产权的利益分配,建议采取联盟集中销售与多维度销售组合的模式,以引入市场竞争等方式以促进其发展。  相似文献   

10.
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具有表演权性质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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