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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创造和传播,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将直接导致信息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从信息生态学的角度重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有助于我们澄清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二元分类的误区,运用系统的方法建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实现信息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一、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法院判决侵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用以惩罚侵害人的行为。它是英美法等国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 ,尤其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 ,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重要制度。而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主张损害赔偿仅具补偿性 ,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当 ,不能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 ,无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明确规定了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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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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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品牌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形资产,是体育赛事自身文化、精神内涵与品牌符号或其他标识的结合。从组织、标识、产品服务以及人格等多维度视角对体育赛事品牌进行再解读,可以看出它包含了组织视角下的区隔标志或符号、赞助商视角下营销利益、消费者视角下的认知与形象以及体育赛事参与者视角下的人格形象等内容。基于体育赛事的载体性,体育赛事品牌应定性为特殊标志,同时构建以特殊保护的立法保护为主,商标权、商品化权的司法保护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可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关于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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