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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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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中国农村教育》2008,(12):56-5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6.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7.
行为人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篡改发动机编号,贿买非国有公司主管工作人员,里应外合,以废旧发动机换取新发动机,从而骗取公司巨额财物,行为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诈骗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应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三是混合特殊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本文将探讨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片面共犯应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肯定。片面共犯区别于完全的共同犯罪,但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当今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片面共犯的现象。因此,应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相似文献   

14.
姚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4):160-160,F00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应当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持有之前或持有之后。  相似文献   

15.
“许霆案”的刑法解释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故障的ATM机恶意支取银行现金17500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和诈骗罪。ATM机不是“金融机构”,但“盗窃ATM机内的资金”仍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案”引发三点反思:第一,该案折射出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所以应当建立以法官解释法律为基础、以最高法院的统一解释为辅的新的司法解释体制;第二,法官应当善于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第三,法官在刑法解释中应当适当考虑舆论民情,前提是该舆情的表达遵循了客观真实原则。  相似文献   

16.
想象竟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方式,对于该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分别就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走私毒品罪,毒品是否顺利进或者出国(边)境是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对于贩卖毒品罪,应依交易双方依买卖毒品的意思转移占有为准;而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可,而不论是否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似文献   

18.
共犯关系脱离应当成为共同犯罪论的一个与共犯未遂、预备、既遂和中止并列的一个范畴与问题,我国立法和理论都应当单独这一范畴。我国现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制度规定应对共犯关系脱离问题存在漏洞。我国应在现有共犯制度基础上确立单独的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坚持共犯脱离一概考虑从轻、共犯脱离与共犯既遂、未遂等共存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转化型抢劫罪涉及行为的转化问题,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该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认定问题进行分析,认为:(1)前提条件应扩展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2)客观条件中"暴力"应与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行为作同样理解,"当场"应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或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范围;(3)主观条件中"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内涵应有所延伸;(4)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应采用既主张行为又注意结果的双重标准;(5)在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时只有以盗窃、抢夺、诈骗罪论处方可转化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本人实施了新发现的漏罪里的犯罪行为。“发现”漏罪的时间范围,应以经庭审阶段法庭质证后确定的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时间为起点,而漏罪“发现”的终点应截止到漏罪判决之前,但不包括漏罪判决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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