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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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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后驾驶行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侵害危险的类型性危险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险。将其犯罪化,不仅是当今世界防范这种类型性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主流,也得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支撑。对重大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和防范明显不力,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也应犯罪化。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拓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行为类型,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仍存在危险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完整,刑罚配置不合理,入罪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应当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扩展犯罪行为类型,完善刑罚体系,细化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4.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是借鉴域外经验的理性选择.通过刑罚处罚危险驾驶行为,提高了危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弥补刑法交通犯罪的立法缺陷,有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可以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增加危险驾驶的对象,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标准等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次调研特针对"酒后驾驶新规定",了解其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8.
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为契机,对危险驾驶罪设置的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属性进行分析,并透过文本分析进而指出刑法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的转换趋势,刑罚目的朝着预防、并且是积极预防的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9.
由醉酒驾驶引发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强大的民意和社会舆论是醉酒驾驶刑法规范的立法契机。用刑法调整酒后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醉驾行为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的恐慌心理的最佳途径。治理醉酒驾驶犯罪国外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立法,可资我国借鉴。探究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依据十分必要,这种法学原理的分析将为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规范酒驾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11.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2.
《宜宾学院学报》2021,(1):58-66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新增了两种形态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即超载超速型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新增罪名对不同运输车型概念界定不清、旅客运输业务规范的模糊性等问题违背立法司法化目的。因此,新增类型危险驾驶罪需要进一步契合司法适用需求,完善旅客运输业务的规范性标准,把握运输车型入罪与否的界限。在严重超速的判定界限上,罪名界定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防止刑法打击的扩大。为解决对相似运输行为审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我国不仅应通过典型案例统一判定标准,还应当考虑案发地实际道路与交通运输情况。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竞相追逐等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罪名的确立而告一段落。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便呈现高发态势,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绝大多数,同时由于是新罪名,也给我们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我国杭州等地出现了由于飙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这引起了社会民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广泛关注。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一条“危险驾驶”的罪名,但是在对危险驾驶这一罪名的一些具体内容,仍有待商榷。本文以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与原因为基础,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在2011年得以实现。我国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一方面可以说是出于保障民生而顺应了公众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表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现实情况的积极回应。我们在高呼立法者正在越来越多的关注民生、关注民意和社会现实情况的同时,还需要冷静下来去探讨增设危险驾驶罪所引发的刑事立法思考,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思考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境思考。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刑”也得到了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其他手段并未穷尽,“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济于事。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19.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相似文献   

20.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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