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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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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斡旋受贿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在斡旋受贿罪单独成为一罪名的问题上,要从具体的罪状出发,并与立法和司法罪名相结合,解决罪名独立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解上应把二者作相同内涵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其内涵,解决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文章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越南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4.
从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来看,包括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多个罪名。但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遏制。所以,笔者将对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共同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诸多方面存有争议.针对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缺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分析,为我国将来之修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成为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甚至成为整个犯罪体系重要的一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受贿罪客观的隐蔽性、办案机关的主观功利性使得受贿罪自首的问题变得比较莫测复杂。以刑诉法为根据在时间段上类型化地客观判断受贿罪自首能否成立,直接有益于受贿罪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相似文献   

7.
当前,社会公众对受贿罪的量刑产生了强烈的失衡感。判断受贿罪量刑失衡状况是否存在,不能只凭感觉,而须以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为基础,对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各类因素进行定量研究。从定量分析结果看,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受贿数额;但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案件量刑失衡明显,且数量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贿罪法定量刑幅度设置不合理。因此,有必要修改将受贿数额直接写入法条的立法模式,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严重程度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并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相对具体的数额范围,以实现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8.
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9.
礼金本是我国人情往来的习俗,而当今向国家工作人员奉送礼金逐渐演变成一项感情投资,有借礼行贿之嫌,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学者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建议,但增设此罪会引发更多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收受礼金行为可考虑通过立法解释或完善受贿罪的形式进行规制。其中,通过完善受贿罪规制收受礼金行为,既能达到与增设罪名同样的效果,又符合立法的经济性,有其特定优势。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一种是将“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不管其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成立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更具有合理性。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既能做到预防犯罪又能做到不放纵犯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作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4.
社会转型期的贪污贿赂频频发生是我国屡禁不止的问题。受贿犯罪因涉及面广、顽固性强,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刑事立法的缺漏是导致受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我国受贿罪立法进行理性分析、补缺堵漏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7.
众所周知,“受贿罪”这个概念在我国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近代以来我国学者从西方引进的,所以说它并不是我国首创,我国古代对受贿罪的规定是如何的呢?可以肯定的是其并不是现在刑法所所的那样,为了以历史为鉴,我们就以中华法系的顶峰时期唐代为研究时间段,看看古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当然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古代法律中并无“受贿”一词,所以唐律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是有其实而无其名,我们就必须运用现代诠释的方法,用现代刑法学的体系和思维来解读唐代的律令格式,通过现代的刑法学思维来解读唐代的受贿罪体系,对于我的研究和理解是很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客体历来是一个争论颇多的刑法问题,至今仍无定论.本文着重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客体的几种主要学说进行评析,从有利于职务犯罪预防的角度,分析受贿犯罪的客体,得出在我国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作为受贿罪客体的更为合理,更利于对受贿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保留经济领域中贪污受贿罪死刑是明智的选择。贪污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但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且加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削弱了国家的凝聚力,导致了我国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因此,从贪污受贿罪的特殊性、我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传统民意等方面来看,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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