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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慧娟 《科学.经济.社会》2011,29(1):146-149,154
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与体系的一种新尝试。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立法权限分流,其对法制统一有消极制约。立法后评估可遏制地方立法中违背法制统一的不利因素。,该制度是将地方性立法建设成“回应型法”的重要手段。立法后评估制度以法律实效作为自己的理论阂值和价值目标,并力图实现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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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介绍具有代表性的《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对两地条例的特点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科技进步的地方立法应当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正确发挥科技立法的制度形成功能,通过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使得科技立法刚柔相济,从而提高科技进步立法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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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技术创新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的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与欧洲气候法律政策的立法模式都具有碎片化的特点,且我国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初衷与《欧洲气候法》提出的最终目的 相近,从立法模式、监测、评价、报告和施策进展评估等方面讨论《欧洲气候法》的立法亮点,主要体现在其有远大的立法目标且立法重心突出,确立欧盟委员会的评估审查权,首次系统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举措方面的监督评估纠正机制等.结合对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分析,借鉴《欧洲气候法》中关于减排监管立法的经验措施,提出我国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监管体系的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立法,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通过实施阶段性报告制度对全程进行及时监管;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构建信息平台,对施策进展进行评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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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高等教育学术发生了显著变化,大学知识产业化日益凸现,大学科研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国大学知识产业化发展,必须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立法手段确保大学知识产业化正常运行的制度环境。我国立法促进的模式有三:宏观制度创新——国家立法促进大学知识产业化发展;中观制度创新——地方政府立法促进大学知识产业化发展;微观制度创新——大学内部规章促进知识产业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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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和我委共同开展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于2010年完成。此次评估采取的是部分法条评估的模式。选取《条例》规定的五项主要制度作为评估对象,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资助申请制度、项目评审制度、资助项目实施制度、监督制度。五项制度评估所涉及的条文共计16条,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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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中几乎“空白”。在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规定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一方面应逐步完善有关空白支票的规定,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另一方面,应逐步将空白票据制度从支票法领域扩展到整个票据法领域。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空白票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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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次修订。此次法律修订对现行的科技基本性法律进行了系统、全面地更新,修订涉及的深度、强度和范围都是我国科技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文章通过梳理当前科技立法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系统构建此次法律修订的宏观背景,并在此基础上重点从制度回应、制度创新和实施挑战3个方面对此次修订的重大亮点、重点制度和可能问题予以系统评述,以期为新法律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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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起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广泛关注。从最终的立法文本中我们看到了诸多的制度创新,分析这些制度创新对于充分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对新确立的合同违约金制度和劳动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完善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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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入时后立法的首要任务,而地方科技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也必须适应入世的要求。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了地方科技立法适应入世要求应采取的举措:首先,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政府要实现立法观念的入世;其次,要正确评估当前地方科技立法中不适应WTO规则的内容;第三,按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科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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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WTO后,我国不仅要在经济运转规则和贸易规则上要与《WTO协定》的规定要求相一致,而且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也要在符合《WTO协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改革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中国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和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思路等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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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反思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自然资源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现行自然资源法存在立法理念明显滞后、立法体系不够合理、法律规范配置失衡、立法重心失之偏颇四大突出问题。为此,要提升立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生态中心主义与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灵魂;要完善立法体系,制定《自然资源法通则》、《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资源调控法》以及其他急需的资源单行法;要合理配置规范内容,增加权利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和可操性规定,完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生态系统综合保护能力方面的规范;要建立健全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度、资源安全影响评价制度、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环境资源综合决策机制以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三同时”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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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目前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太湖流域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排污权交易实践领域,与现有制度和法律的衔接、太湖流域排污权市场的统一化和二级市场的激活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方面,国家立法缺位、地方立法缺乏协调以及配套规范建设滞后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控与治理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亟需法律的规制。为了确保制度的良好运行,实现治理太湖污染的目的,我国应该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条例》的制定,同时加强太湖流域跨行政区域立法工作,并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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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订有望于今年年底前通过审议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改进知识产权制度,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于2011年3月公布了《知识产权法修订(提升标准)(Raising the Bar)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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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以《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指令》及其修正案和《关于特定规划和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为核心,其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其成员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世界环境影响评价立法领域的重要成就。本文首先从立法框架、适用范围、运行方式、公众参与以及法律实施效果回顾等方面简要介绍了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分析了该法律体系的特点。随后,基于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实践的回顾与特点总结.借鉴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经验做法,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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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阶位低,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充机制不健全;介绍了美国、日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从立法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特别强调应将公民知情权纳入宪法、尽快促成更高阶位的立法、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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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的视角阐述了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概念,探讨了渔业捕捞许可、捕捞渔具和渔法管制、禁渔区(期)、重要的渔业生物资源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等渔业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濒危水生动植物名录制度和保护措施,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依法区分渔业生物和非渔业生物、未建立明晰的重要的渔业生物资源名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义务人范围过窄、区分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的立法思想缺乏科学性、环境资源立法的行政部门性和地方主义等,由此导致渔业法规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不协调和冲突。建议依据《立法法》修改《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清理有关的法规,维护渔业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协调性,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依法建立渔业资源增殖基金和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