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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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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亚坤 《红领巾》2004,(2):92-94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完善物权体系、维护当事人物权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出现,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但该原则在今天仍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仍有采用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及内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该原则又饱受质疑,特剐是近年来,对其批判之声更是不绝于耳。本文较为全面地考察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进而指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为其内涵。文章旨在揭示物权法定主义之真实面目,为人们认识该原则继而评判其是非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3.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传统理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法之间辩证关系的探讨较为广泛深入,而作为民法另一主要领域的物权法由于奉行物权法定主义,因而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中的适用似乎充满张力。从外部来看,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表述成:"私法自治对物权法定构成一种背景性指引,物权法定为私法自治提供保障。"在物权立法的重心由重所有权向重他物权的转变这一宏大背景之下,物权法具有诸多内在的私法自治品格。这种内在的品格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对物权法律关系发生与变动的自由、当事人对物权法律关系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当事人在发生及变动物权法律关系时在既有的物权种类中进行选择的自由以及在功能不特定的他物权中自主确定他物权具体内容的自由。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既不违背公示公信原则,也不违背物权法定主义。法定抵押权应由未来的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僵化性缺陷尽显,阻碍了物权法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哲学、历史学等角度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并非立法的产物,而是概念法学的产物。结合我国实际和立法现实,我们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应采用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性质与抵押实质上界限已很模糊,我国应该参考按揭来改良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按揭制度相比,传统的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因其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而显得呆板,而从按揭的制度演变、实质内容以及与传统担保物权的关系上看,按揭可以分解后与抵押、质押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定主义在逻辑和价值上都存在疑问。物权法两个学者建议稿和官方立法草案相关条文都有缺陷。在物权法领域,应给予意思自治以尽可能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8.
笔者通过介绍世界各国民法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规定,阐述了地役权与相邻权在权利性质、权利来源、范围等方面的不同,提出了地役权的意定性对我国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有润滑作用及其制度价值,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将地役权与相邻权分别作出规定,对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应通过登记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体系,巩固改革开放成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文章提出习惯与司法解释相结合,克服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本文在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对物权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建议,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应该是指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确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目的在于使物权能够被公示,从而确保物权交易的透明和便捷,但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物权法定原则应该被否定,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它们各有利弊.我国理论界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争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物权变动既安全又效率地进行,而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符合物权变动安全与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4.
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内在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物权公示原则内在的有一种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束缚的要求和可能性。这一紧张关系随着公示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公示技术的进步及由此导致的公示制度效能的大幅度提高而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意思自治理念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保障,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实现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替代。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国家的物权立法中虽都不同程度地予以承认和确立,但其内容和表现因立.法例不同而各有差异.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僵化、缺乏弹性等诟病.建议将物权法定原则做一些缓和处理,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为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使其“刚柔相济”,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建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其一直作为习惯法制度为民间广泛使用,直到明朝正式入律,至《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颁布施行后,传统典权制度才完成了向近代典权的蜕变。2007年的《物权法》并未规定典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典权制度丧失了价值没有生存发展下去的土壤了。典权制度在民事生活中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将习惯法上的典权予以承认,使其作为习惯物权继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物权法上采纳了物权行为制度,该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公示要件主义以及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的法律意义,阐述了我国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20.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不能因为它所具有的一点不足而抹杀了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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