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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从功利激励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的必然要求。在版权自然人来源淡化背景下,应采取作品中心主义下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认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产业特征以及版权法的立法宗旨,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其次以归属创作者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进行合理限缩,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并且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张颖 《中国编辑》2018,(9):81-86
人工智能在编创过程中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威胁尤为突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市场价值成为消费客体,但其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仍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进行编辑与创作,提高编辑产业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隐性偏见的问题。因此,著作权法首先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基于人工智能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参照"电影作品"的保护模式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所有者作者地位;最后,通过完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登记制度来缓解人工智能编创过程中的隐性偏见。  相似文献   

3.
孟宪林 《传媒》2021,(2):81-83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技术为出版业的转型升级带来诸多可能,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不明确使行业发展存在隐患.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限定在弱人工智能范围内,肯定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可版权性,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本文借鉴美国代理制度,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况划分为开发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明确在开发阶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商,版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支配或受益原则;在市场化阶段适用承揽加工制度,版权归属于消费者,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以支配或受益原则为基础,限制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5.
方元  曾庆醒 《出版广角》2019,(15):36-38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步脱离被算法支配的低阶局面,能够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学习进行独立创作,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背景下,人工智能对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定性、权利归属和风险承担等问题亟待厘清。我们应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通过明确版权保护标准,明晰权利归属等方式规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保障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区分困难,并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我国理论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位,形成了可版权说、不可版权说、其他权属说等不同观点,经司法与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正当基础。而人工智能的“非人性”特征、创作囿于固定模型等现实障碍,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主体创设和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予以认知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在主体方面应有实质性介入和贡献的人类,在客体方面应符合同等的独创性要求。在权利归属模式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在音乐、绘画和文学等艺术领域的应用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文章从独创性和权利归属两方面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域外法。结果显示,各国虽然立法侧重点各异,但均不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者。文章提出,可通过"孤儿作品"制度和合同约定分别实现对开源和非开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在传媒产业中的运用目前已经从最初的节省人力成本、提高效率延伸到促进传媒产业分离。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的分离,使生产与分发流程被重构,原本由媒体统一负责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的模式被技术催生的分发平台所代替,平台的精准分发成为主流的资讯分发模式。本文聚焦传媒产业分化下版权利益失衡的格局,梳理这种格局下盈利模式与媒体版权控制力的变更、版权的“地域性”与资讯分发的“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侵权责任归属和信息采集边界不明确下的版权利益冲突,从法律环境与媒介环境两个层面提供版权利益格局的平衡路径,为我国人工智能时代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分离下传媒产品的版权保护提供认知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9.
陈晨 《科技与出版》2023,(6):98-106
对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判断,从理论视角来看,赋予版权与“人格价值论”的契合度不高,无法获得正当性辩护;从实践视角来看,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投资者或使用者赋予版权均缺乏可行性与现实动力。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投资者并不“热衷于”取得生成内容的版权,因为维权成本过高且影响了其技术服务的“订阅制”收入。另一方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赋予版权很可能会影响人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引发创作惰性。因此,合理选择应当是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人类进行创作的公共素材资源;而人类创作者获得版权的保证则是在人工智能生成素材的基础上,形成更为“差异化”的内容表达。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为新闻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智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由于智能新闻本身的特殊性使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作品法律属性模糊以及权利归属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智能新闻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困境。鉴于此,应在非单纯事实性智能新闻作品可版权性的前提下,明确智能新闻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厘清智能新闻著作权由智能软件的媒体使用者享有;借鉴转换性原则,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的兜底性条款予以司法解释;同时,借助区块链优化版权登记,从技术层面规制智能新闻侵权现象。  相似文献   

11.
丁懿楠  吕冬娟  王先第 《传媒》2023,(24):94-96
ChatGPT的广泛应用给版权管理带来了新挑战。若ChatGPT生成内容在其生成过程中有人类参与,同时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之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应将ChatGPT生成内容纳入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使之具有“可版权性”。本文继而提出以下权利保护模式:赋予使用者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将其生成内容细化,仅承认满足版权构成要件的部分生成物的版权;作为新型数据产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版权合理使用规则体系具体,解释较为严格,虽然其具有法律的确定性优势,但是由于缺乏在列举情形之外的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很难适应新媒体技术所带来的数字版权归属性复杂、地域性低、专有性难以实现等问题.从重新审视现有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性和范围的角度出发,可思考如何完善现有版权合理使用,以应对新媒体技术给现行版权合理之用制度带来的冲击.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系智力活动的成果?能否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使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尚未出台的情形下,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作品著作权保护寻找依据。  相似文献   

14.
从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看职务作者的法律地位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刘东威职务作品是《著作权法》中版权归属分类中的一种。因其归属有着与其他版权归属的不同,多年来在实践中最为让人难解。为了能让广大科技工作者理解这一问题,现就《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一条、...  相似文献   

15.
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是解决学位论文版权侵权纠纷的重要依据。通过调查可知,目前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缴送规则不清晰,许可内容不明确,转授权过于简化,重要条款缺失。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确定版权归属,细化缴送规则,明确许可内容,完善版权机制,补充重要条款,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合法、合理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  相似文献   

16.
雷传平 《出版广角》2023,(8):72-75+80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深度分析,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现有版权制度体系并未直接规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同样也没有具体规定与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相关的主体即人工智能作品的程序设计者、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参与创作的管理者是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因此,我国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确立有利于保护创新、促进投资和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理念,构建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的辨识标准。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者完全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财产权利,人工智能作品的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享有与所有者并列的署名权,人工智能作品参与创作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共同享有作品的版权。  相似文献   

17.
在出版融合的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始深度赋能出版业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应用于选题组稿、翻译校对、配图制表等多种场景,推动传统出版业向智能出版业加速跃升。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来源不透明、生成过程黑箱化等,给出版产业智能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版权风险。中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出台新的版权法规或政策来监管AI引发版权风险。文章梳理相关国家和地区版权监管的新动态,分析不同的版权监管路径,为我国出版产业服从政府版权监管、应对AI赋能出版业智能升级带来的版权风险,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创作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的“算法偏见”,而人工智能创作也难以运用传统“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反思人工智能创作对合理使用的开放化需求与封闭式立法的冲突,发现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回应人工智能创作对作品的使用,法定许可在规制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方面缺乏制度优势,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还会激化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基于此,应当从分类保护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与传统版权领域的作品使用进行类型化划分,在维持传统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开放灵活的态度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9.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20.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大学加入MOOC,MOOC引起了专家、学者关于MOOC教育能否取代传统高等教育之思辨。与此同时,版权归属和版权保护成为MOOC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一个关键问题。文章以版权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对MOOC课程的版权归属,合理使用在MOOC中的适用性问题,学生作业等成果的版权获得问题,一一作出梳理,并归纳社会公众对MOOC课程侵权行为的范畴;以期MOOC课程的组织者加强对MOOC的版权管理,教师合理应用版权资源、有效规避版权纠纷,形成全社会良好、有序的版权制度,确保MOOC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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