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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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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国家将集体土地强制性征归国有并按法定程序给予被征地集体或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对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尚无一致的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民集体"的理解也存在诸多分歧,使土地征收在现实中产生许多矛盾,进而影响到征地补偿的标准、范围和分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主体缺位、国家主导、强制性、公益性、程序性和有偿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极不合理,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以补偿价格低价征收集体土地,再以高价出让,从中获取高额的土地利益,而农民集体及其成员难以参与土地利益的分配。这一分配制度据以存在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以政治手段强行推行的特殊制度,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严重受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科学合理地评估土地价值,重塑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社员权,进而落实利益参与主体,改革土地征收产生收益的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将集体土地强制征为国有,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征地集体或个人作出一定补偿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程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法规不够完善,政府对土地征收缺乏管理,在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补偿的机制上也缺乏合理统一的标准,造成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利益得不到保障,诱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引起了司法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分析其中暴露的问题,并结合实践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过于向征地政府倾斜,使得在征地的公益属性认定、征地补偿等方面,没有很好地兼顾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征收权的行使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频发。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健全农民利益表达的机制,在征地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搭建起利益沟通、协商的平台,建立被征地农民利益影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约束机制,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由于立场不同,政府和农民集体在利益取向上也大相径庭,利益上的冲突让两者在征地问题上无法达到和谐的统一,引发了许多矛盾,不但影响了土地征收的展开,甚至阻碍了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笔者调查了政府和农民集体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看法,将不同利益主体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认识差异作为一个切入点,分析了差异形成的原因,寻求从根本解决政府和农民集体矛盾的途径,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出建议,使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好地为土地征收服务,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似文献   

7.
张嵩 《职业技术》2006,(12):235-236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上地征用本文所指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就是指04年修宪之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完毕还存在归还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问题重重。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内容和征收程序是最重要的两部分。借鉴日本《土地收用法》中正当补偿和合理程序两方面的经验,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补偿方面应制定完全补偿的补偿原则,扩大补偿客体,完善各项目的补偿标准。在征收程序方面应增加事业公共利益认定程序,设立专门的土地征收机构,透明征地信息、保障公众参与权。  相似文献   

9.
梅文智 《文教资料》2005,(33):161-162
按照我国宪法和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实行补偿的制度。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对土地需求量激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逐渐被吞噬,失土农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为此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1.目前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如前述,土地不属于农民私人所有,集体产权又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代表农民管理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村干部、…  相似文献   

10.
张嵩 《职业技术》2006,(6):235-236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本文所指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就是指04年修宪之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完毕还存在归还的问题.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文章中,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包含在土地征用的外延之中的,均笼统的称为"土地征用",这是非常不合逻辑的.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将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  相似文献   

11.
目前,各地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普遍存在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过多、土地征用费过低、给农民补偿过少、侵害农民权益过分的状况。改变这一状况的现实办法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关键措施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一级土地市场,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依据,而根本性措施则是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加速被征地农民的市民化。  相似文献   

12.
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征地范围过宽、补偿偏低、安置不当,其原因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集体土地产权缺陷、政府权力寻租和政府行为缺乏规范。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应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着手。  相似文献   

13.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各地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普遍存在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过多、土地征用费过低、给农民补偿过少、侵害农民权益过分的状况。改变这一状况的现实办法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关键措施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一级土地市场,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依据,而根本性措施则是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加速被征地农民的市民化。  相似文献   

14.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小产权房”地位的情况下,“小产权房”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满足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同时优先保障本集体的农民和农业经营人的居住需求。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的情形对现有的“小产权房”进行处理。另外,“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对一些制度,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土地利用制度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矛盾日趋激烈的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土地征收冲突的日益激烈,则进一步反映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要减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就要构建完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合法性的客观标准宜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立相对统一、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一整套多层次、快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模式.同时还要构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保障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使司法审查介入征地过程;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及时获得救济的情况;加强对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明确审理范围,确定司法审查的限度;提高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效率,通过充分协调化解征地纠纷.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以及面临不少法律障碍,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进经验,规范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变,保护集体、农民的土地权益,缩小城乡差距,加速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7.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中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日益凸显,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制度混合,使得国家在土地征收中权力与权利之“公益目的、给予补偿”的宪法制衡被打破,并引致了民众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认识偏差和司法救济的不力,以致于剥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征地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探索并研究土地征收中国家权力与权利的制度设计和法源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8.
国家征地补偿行为涉及政府、用地单位及农民集体等群体,由于《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征地补偿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土地征收方、被征收方之间存在着土地权利与经济利益的纠纷。面对国土征地存在的法律缺陷、制度不完善问题,需要从博弈论、合作论视角下进行分析,通过制定更加明晰与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征收补偿条款,规制与督促征地补偿主体行使义务,增强用地单位、农民集体的沟通合作与矛盾协调,从而推动征地补偿机制建设、利益分配的双赢。  相似文献   

19.
在宪法第四次修正案通过以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只有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公益征收征用中的补偿要件做出了规定。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公益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是一个遗憾。宪法修正案修改后,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益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给予补偿,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护了公民个人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确立,为在具体法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   

20.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中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妥善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对补偿主体和权利人、补偿标准和范围、补偿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改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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