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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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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需要倒置的事实,往往属于原告举证困难而被告比较容易举证的,比如证据距离原告较远、倒置的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等。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某些事实的举证…  相似文献   

2.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相似文献   

3.
举证责任,首先表现为立证责任,即当事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义务,如果主张的事实被证明为不真实,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是证明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在相关诉讼程序结束后仍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则法院不认可以该事实为要件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两层意义,前者是行为责任,后者是结果责任,其核心是解决在法院处理案件的正当程序完结之后,如果事实真伪仍不能辨,则法律后果如何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奉行的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法院对民诉法的《适用意见》第74条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一系列条款可总结为: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利益和提出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但专门列举的特殊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这些法规还有很大的漏洞。首先,这些法规明文规定的,只有当事人举证的行为责任,没有结果责任:只规定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却没有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与我国审判工作中长期奉行“实事求是的...  相似文献   

4.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转移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所倒置的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环境污染侵权中先由原告承担一定的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义务,再由被告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仅仅是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微调,以使被告承担的义务不至于过重,而非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转移的表述本身即欠妥,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与转移并存。  相似文献   

5.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中需要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诉讼程序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其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但是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程序事实是否适用举证责任缺少明确规定。文章在分析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证明对象的范围后,认为原告要对特定的诉讼程序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在分析诉讼程序事实适用举证责任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后,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程序事实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规定当事人举证是民事、经济诉讼立法的国际惯例。原告有证明自己主张合法、合理的责任和权利,被告有辩驳的权利,“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运作过程,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举证责任也可能发生转移。质证是辨明证据材料真伪、主次的重要途径,因而质证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和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需要提供相关的事实材料.证明自己的请求成立,被告反驳诉讼请求,也需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法院对争议事实需要了解、分析,都需要根据证据做判断。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作浅显的分析。  相似文献   

9.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需要提供相关的事实材料,证明自己的请求成立,被告反驳诉讼请求,也需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法院对争议事实需要了解、分析,都需要根据证据做判断。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作浅显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死在一个“举证责任”概念之下,并从提供证据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考察举证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都承认在举证责任的不同解释中证明责任为其本质,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负担,是当案件事实于最后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1.
<正>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最早出现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定无须举证:双方均不能举证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这一原则至今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相似文献   

12.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的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则将承担举证不足或伪证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证明责任倒置"被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地使用,但其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规则相悖,引起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混乱,应抛弃"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按照每一案件事实构成的法律要件不同,事先进行分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被告都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分配的,是正置,不是倒置.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证据制度中的正确定位,并明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政部下,不同类型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置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之规定过于狭窄,已不能全面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日渐突出的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大概推定原则都是在司法实务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旨在当待证事实处于举证困难时,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利益风险所采取的一种证明方法。上述三原则的功能在于把因果关系或过失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给医疗机构承担,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形成确实心证时,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劳动争议仲裁离不了证据。在仲裁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主要的收集证据原则。但是在仲裁审理中,涉及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劳动者一方往往无法提供。因为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掌握了企业的营业执照、职工考勤卡,职工工资单、职工入厂登记表等一系列证据,因而给仲裁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该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动者只需提出,已的主张。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时,假若用人单位提供…  相似文献   

17.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其与民法上的权利构成要件与权利妨碍要件的界分存在紧密联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背后有着经济理性的考量与支撑。我国民法尤其是侵权法领域习惯于采用无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化解一些案件当中的受害人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困境。但从预期举证成本最小化的角度考量,"无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未必是解决受害人证明困境的妥适方法。证明标准的适当降低或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也许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分配是诉讼证明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由于其特殊性,举证责任一直恒定由被告承担,引发了许多问题。从举证责任的含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及诉讼证明原理等角度分析,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定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行政诉讼中设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既适应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又具有显示的司法意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关紧要。同时,法院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原则化的条文居多,有失狭隘和僵化。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被法院消极抵触,亟需明确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上原告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由被告进行反证,并在现今科学技术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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