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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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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同志,见到他爷爷民国初年出版的书被重印了,便到出版社去领取稿酬。出版社的同志告诉他,重印已故作者的书不付报酬。这位同志拿出前国家出版局1980年5月颁发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指着其中第六条第二段的文字说:“这上面明明写着‘解放前出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仍付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你们为什么不执行上级的规定?”出版社的同志耐心地向他解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是针对作译者讲的,该文件第一条就指出制订这个文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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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出版物脚本稿酬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前期设计阶段一般都有文字脚本创作这个重要环节,尤其是文教类作品。因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要涉及出版单位给文字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而如何给电子出版物的脚本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至今未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出版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虽然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二条已明确指出“本规定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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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期刊社关于论文作者稿酬的支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期刊社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社稿酬支付仍然沿用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有些期刊社采取优稿优酬制度,导致作者意见较多。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给期刊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建议国内期刊社可采用基本稿酬+被引频次支付部分稿酬的办法,并就其依据、实施方法、统计被引频次时间范围、不同期刊引用区别对待及其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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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史学》2015,(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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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期刊文章的版权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的提出 在编辑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作者为开展某一科研领域研究的需要,将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中的有关文章汇集成书出版的情况.那么,将已公开发表的文章结集出版,是否需要向期刊社购买"出版权"和向作者支付稿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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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4月,A出版社与作者M签订了《普希金诗选》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规定,作者授权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为其出版《普希金诗歌精选》(暂名)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享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付酬方式和标准:按国家稿费标准.新译诗歌每10行18元,旧译诗歌每10行12元.印数稿酬按国家标准.作品首次出版十年内,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十年后,出版社重印应当事先通知作者.重印和再版后出版社应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合同还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做了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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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 3月 ,原告 (个人 )与被告 (出版单位 )就出版某一作品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将本书中文版 (包括简体字和繁体字 )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或转让第三者在世界范围内出版销售该书 ,期限为10年。被告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方式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基本稿酬标准是 2 0元 /千字 ,印数稿酬未做约定。同时约定 ,原告购买本书 10 0 0册 ,按实际定价的 70 %与出版社结算。并于书稿付印前预付30 % ,拿到书后 1个月内付清余款。在该合同中 ,双方就其他有关问题也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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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识》今年第四期上赵鉴写的“忧愤”,读后勾起我的同情和不快! 时下,“取消”稿酬的何止赵公点名的两三家?我及周围的一些通讯员朋友每年都有10多家报刊不发稿酬的“欠帐”。恕我直言。付稿酬做得较好的是期刊和电台,报纸次之,漏寄或干脆不发的亦大多数是报纸。给作者付稿酬,是国家的政策规定,又不是用稿单位的恩赐。作品被采用,理应及时发稿酬,这是不难做到的。对待付稿酬的态度,也可以看出出版单位的工作作风。我认识一位电台编辑,她说每个月总编、主任都提醒大家及时给作者付稿酬。相比之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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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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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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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19日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付给作者著译费(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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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