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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即竞技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是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反兴奋剂工作中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干预的合法目的是: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维护体育赛事中的公平竞争;以最小程度干预运动员权利来实现反兴奋剂工作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新修订条款加强了对运动员个人权利的保护:一是将健康促进与运动员权利保护列入了体育功能;二是新修订条款对"受保护人员"的界定体现了对未成年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特殊对待;三是新修订条款更强调兴奋剂违规纠纷案的听证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四是新修订条款使兴奋剂违规处罚与兴奋剂违规行为更符合相称性原则;五是新修订条款确保了运动员权利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受到同等保护。由此,中国政府应当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兴奋剂检查程序;与世界反兴奋剂工作接轨,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对中国运动员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深化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认识;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并要进行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2.
运用文献分析法,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批准通过的2021年实施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进行述评。目的在于及时把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修订国际标准的最新动态,为正确理解与适用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提供帮助。2021年实施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定了签约方在制定检查分布计划、样本采集、样本储存与运输、进行调查等方面的技术和操作标准,要求签约方适用《体育特殊检测技术文件》和构建三级行踪信息数据库。新标准重视检查与调查的信息导向性,但总体上仍然将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置于不平等地位。  相似文献   

3.
为更好地保护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的个人信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参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数据保护文件制定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ISPPPI),明确了运动员等权利主体享有知情权、获取权、纠正权、限制处理权和删除权等权利,反兴奋剂组织则在信息处理的组织保障以及信息处理过程中负有义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分析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新版ISPPPI的变化,认为2021年实施版ISPPPI作出了一定改进,但在格式方面存在序号错误的问题,表述方面存在不一致、遗漏和条款顺序不当的问题,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第三方代理义务“隐身”、通知内容不全、通知对象不全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规则》是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下属的运动员委员会制定,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的首个明确规定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活动中权利的文件。作为运动员参与反兴奋剂活动的基础,该文件的制定与修订争议不断,多集中于文件名称、法律地位及其内容中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部分。在体育组织的干预下,起草者修改了文件的名称并澄清“这不是一份法律文件”,使该文件的意义与价值存疑。建议在日后的修订中慎重考虑文件名称的匹配性,在厘清该文件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国际标准关系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效力或给予象征性法律规则的地位,完善对受侵犯权利救济的指引,加快建立申诉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兴奋剂法律规范体系。近几年,反兴奋剂立法取得了突出进展:立法体系更完备、立法层次更高、立法与国际接轨、立法更加细化、立法治理手段更加综合化。同时,反兴奋剂立法面临业余体育兴奋剂问题挑战、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立法尚不完善、相关立法“权利—义务”结构失衡等主要问题。下一步立法重点是借《反兴奋剂条例》修订契机,完善以《体育法》为基本法,以《反兴奋剂条例》为引领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各部门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反兴奋剂综合治理,加强业余运动员管控与教育,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从而构建符合国际规则和中国国情的反兴奋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中国反兴奋剂治理水平,为世界反兴奋剂治理提供可供参考的“中国模式”。  相似文献   

6.
俄罗斯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从2014年索契冬奥会到2016年里约夏奥会,再到2018年平昌冬奥会,直至2019年末被全面禁赛,俄罗斯的竞技体育遭受了重创。纵观“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俄罗斯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呈现的特点有:兴奋剂违规主体与违规行为的广泛性及有组织性;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全面性与例外性;兴奋剂违规行为调查方式的针对性。结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分析“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归纳了该事件存在的法律争议,分析了“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影响,提出:反兴奋剂机构亟待进一步加强指导;竞技运动员个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例外认定规则须进一步明确;对有组织性地使用兴奋剂的制裁方式有待细化。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国反兴奋剂工作得出了启示。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体育法》的颁布为我国反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阐述了我国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对新修订《体育法》为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的法律基础,以及反兴奋剂的国际法基础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新修订《体育法》颁布背景下我国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核心任务。研究认为:我国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以运动员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公平、公正、高效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为此,应协调好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制度与体育仲裁制度;考虑好是否在中国体育仲裁机构中建立专门的反兴奋剂部门或专门的反兴奋剂纠纷解决程序;配备专业的兴奋剂纠纷仲裁员队伍;在兴奋剂纠纷仲裁中,保障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加强法院的司法监督。此外,为解决兴奋剂纠纷解决的高昂救济成本,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还应建立兴奋剂纠纷仲裁法律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8.
摘要:尽管使用兴奋剂以获得比赛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的范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却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因为其对运动员的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运动员一定期限的比赛资格,属于刑事处罚中职业禁止的范畴,但其适用的却是仲裁程序。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在程序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就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关系分析法的角度看,当前惩罚性的兴奋剂处罚对运动员存在着错误追究和不公正仲裁等程序风险,且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兴奋剂处罚获得正当性,一则需要在相应的条文中增设运动员的权利,以制约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二则需要建立反兴奋剂基金,确保运动员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三则要建立运动员工会,以平衡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将惩罚性的处罚与运动员的可责性联系在一起,使兴奋剂处罚迎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兴奋剂处罚只有获得正当性,其才能融入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之中,进而才有可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合力。  相似文献   

9.
我国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法律治理呈“碎片化”的状态,体育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运动员救济范围有限,兴奋剂执法缺失依据,兴奋剂犯罪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进行和运动员的权利保障。为此,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和体系解释的方式,构建起由体育法统筹、协调、指导,民法、行政法、刑法衔接配合的多元化、分层次的兴奋剂治理体系。具体来说,要发挥《体育法》的纲领性作用,完善兴奋剂违规的法律责任;扩大民事赔偿适用情形,拓宽运动员救济的渠道,鼓励运动员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完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兴奋剂赛外检查提供保障;严密兴奋剂犯罪圈,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兴奋剂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反兴奋剂条例》实施后,其中的运动员行踪报告制度引起了体育界的高度争议.许多运动员、体育组织指责其侵犯了运动员的隐私权、休息权、人格尊严和行动自由等,而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则坚决捍卫该规则的客观需要和正当性.就司法判例来看,行踪规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得到了承认,但体现出衡量当事人过错和程序正当性的因素,反兴奋剂机构也在作出回应并表现出完善其保护运动员隐私权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法律是反兴奋剂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反兴奋剂法建设经历了从《体育法》有限条款到《一号令》再到《反兴奋剂条例》的发展历程,反兴奋剂斗争已纳入法制化范畴。我国反兴奋剂法制建设中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处罚制度和教育制度等。随着反兴奋剂斗争的深入、社会科技的发展和国际上反兴奋剂法律的加强,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还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体育蓬勃发展,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反兴奋剂斗争从未停下迈向协调和统一的脚步。与此同时,反兴奋剂的公共利益属性也逐步获得广泛认同,但关于这一主题的学理思考依然缺位。以兴奋剂的危害性为逻辑起点,结合公共利益含义和特点的相关理论进行考察,能够对反兴奋剂公共利益形成更为全面和立体的认识。基于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可以认为反兴奋剂公共利益是一种全球公共利益。反兴奋剂是公私合作关系在体育语境下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应当予以坚持,通过优势互补推动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因我国体育协会性质特殊,为更好地推动反兴奋剂斗争的前进与体育行业的发展,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基因兴奋剂的出现严重地违背了体育精神与伦理道德,是对科技与文明的亵渎。然而,基因兴奋剂的出现涉及诸多因素,其中不乏积极因素。本文从理性的角度对基因兴奋剂问题所引发的各种科技、伦理、社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批判。在对基因兴奋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从制度、法律、道德等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办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相似文献   

14.
因为我国现行的体育体制,在进行兴奋剂赛外检查时,主体具有行政属性.在检查过程中为了调查取证和保全证据,往往要对被检查人员的相关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设定权法定原则.从《体育法》到《反兴奋剂条例》也没有明确赛外检查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这很容易对被检查人员造成损害,对这种伤害我们可以通过申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还可以一并或单独就损害申请国家赔偿.为了减少检查双方的矛盾和摩擦,同时考虑体育行业的自身规律和特征,我们可以借鉴比例原则和CAS的临时强制,在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赛外检查强制措施的法定原则,加强体育立法并成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法院,为解决越来越多的兴奋剂赛外检查纠纷提供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15.
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对国际奥委会和美国悉尼奥运会前后的兴奋剂处罚的程序公正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悉尼奥运会改革后的国际奥委会和美国兴奋剂控制系统更有效率。美国兴奋剂控制中听证、无偏私的仲裁员、不听证不处罚的原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能够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目前我国兴奋剂处罚虽然按照《反兴奋剂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听证制度,但是程序公正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我国对兴奋剂处罚的听证程序中的无偏私的听证者、告知、答辩、期间、法律代理、申诉几乎未涉及;应参照国际奥委会和美国的做法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程序;应建立审查委员会和体育仲裁制度,对兴奋剂违禁进行听证仲裁;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召开听证会;仲裁员应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构成;仲裁员无偏私;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权利;告知、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摘要:兴奋剂禁用清单中的兜底条款虽然能够弥补清单的漏洞,但因其具有模糊性,并要求运动员承担过度责任,法理上可能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相悖,然而药物创新和反兴奋剂规则的价值取向使得兜底条款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兴奋剂案件中遇到的兜底条款的适用困难。采用规则分析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认为:应当以成文规则的形式规定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来增加该条款的强制性;应当鼓励反兴奋剂组织和制药公司的互动合作来扩大兜底条款的作用范围;应当在科学与法律层面加强对检测方法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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