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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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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5.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6.
王景龙  春兰  驳非 《家长》2008,(1):31-31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取消,只能中止。中止探望权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且不能由某个人决定。  相似文献   

7.
交还子女权系亲子权被侵犯后产生的一种请求权,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其原惯常居住地,并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与儿童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家庭诱拐的语境下,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交还子女请求权,父母藏匿、滞留子女的而产生的纠纷通常被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因而交还子女权的实现困难重重。省思交还子女权与监护权、探望权关系,应当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引下,完善该权利的时效、执行方式、除外事项等具体法律规范,在权利相对论的限制下,提高交还子女权制度安排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8.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
家事诉讼遵守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必须确保离婚协议或判决符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父母离婚时,法院要求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计划,对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命令他们接受离婚教育。接受教育后,由法院选任的专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美国的父母离婚教育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校英语公开课教学中,多媒体使用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多媒体的教学方法和课件的制作并利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另外建设多媒体资源库势在必行,但是如何建设也需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是权利之学。但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献中盛行着一种观念,即:权利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离开法律形式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本作认为,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确乎存在着一个不以法律为唯一根据且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权利有着三种存在形式,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后才是现实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只有这样,权利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相似文献   

13.
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权利具有自主性、目的性、法定性和行为性等特征,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结构形态。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公共利益原则、合理限制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主权性、不平等性、资源控制性和自主性等特征,表现为分散性国家权力、独占性国家权力和制度化国家权力三种结构形式。国家权力运作遵守有限的自主运行原则和法律支配原则。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即人格权到底是一种民法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法国、德国法中对人格权规定的分析,分别从宪法的本质、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和目前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情况,探讨人格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最终得出人格权是民法权利的一种,需要通过民法来加以规范和保护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历来是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一大核心主题,其中主要有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迥异甚至相互竞争的基本范式。哈贝马斯力图借助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等理论证成一种作为公权与私权之统一的公民权理论,从而实现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超越与整合。对此,他着重阐释了人权与人民主权的互明关系、法律与道德同源互补,并将公民权体系的构建回归公共领域,最终形成一种独特的哈氏“公民权政治学”。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因而是市场经济中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性法律,其核心在产权,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产权朴度发展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属性颇有争论,且观点不一。解决争论的本质在于从法律上将探矿权及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加以准确界定。本文从以下角度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阐释并说明其特性,其一是不能将性质不同的探矿权采矿权茏统地统括在矿业权概念中;其二是应该对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从法律上加以区分,厘清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法律关系;其三是要对用益物权之内容——收益与处分予以合理解释。使得采矿权的应有内涵不会与传统意义上用益物权的内容发生错位。这就需要打破就概念进行分析的逻辑结构,从探矿权采矿权本身出发,看其到底蕴含着怎样的利益结构,进而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18.
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妥善处理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教育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体现了自愿性与强制性的结合;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渎职行为、不当行为、合法权利之冲突四个方面,解决冲突应当坚持学生权利本位原则,但当合法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在学校教育管理中,要使学生权利得到实现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的层面上,公民环境权是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既可以是民法上的物权,也可以是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民享有环境权有利于遏制企业滥用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矛盾应当坚持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利益权衡原则。  相似文献   

20.
私有财产权用于满足私益,公有财产权用于维持公益。基于对财产权主体性质与功能的重新认识,任何财产权主体都同时享有私益与公益,因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关系,同时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各自内部也存在着二者的对立关系,人成为这三对矛盾存在的条件和斗争的场所,并在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上实现二者的统一。认识到两种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是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些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础,从而也成为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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