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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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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试从我国受贿罪修正案(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规定的差异和国内对《修正案(七)》主要争议两大方面进行分析,阐明国内受贿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接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3.
李居全  何琳 《西江大学学报》2006,27(6):42-45,85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正式批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迈向了新的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顺利接轨的挑战。目前我国《刑法》中诸多规定与《公约》内容不行。基于对《公约》的分析,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应当独立成罪,且其犯罪主体应该扩大至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不是指行为人与其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应该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增设之初所确立的立法意义,与其实施五年多以来所遭遇的现实困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由于该罪偏重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扩充,而并未将现实中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当甚或更加严重而其他法律却无法约束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致于产生了"罚轻不罚重"甚或"同行不罚"等不合理现象。摆脱这些困境的出路在于将"其他密切关系"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并设立利用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行贿罪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量刑认定上远远低于受贿罪,体现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失衡的司法困境。这些问题既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理原因有关,也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律原因有关。因此,破除行贿罪的司法困境,从根本上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以立法效果论为方法论,注重刑事一体化,并在受贿罪中增设特别自首条款,方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大背景之下对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此罪的设立引起了是"新利剑"还是"免罪符"的争论。本文认为此罪严密了刑事法网,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新利剑",有利于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指出此罪的关键在于正确适用,提出了执行此罪的一些宏观举措,以期正确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打击功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遏制这一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将从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着手,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阐述,以期对该罪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则对受贿罪的规定,是由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第18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修改而来。尽管这一规定比原《刑法》第185条要明确得多,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略作刍议。一、如何确定“财物”的范围原《刑法》第185条对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受贿罪立案依照贪污罪以5000元为标准。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也予以追诉。以数额作为受贿罪的主要标准存在易惹争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不利于司法操作以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缺陷。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相同的立案标准也不符合受贿罪的罪质与特征。因此,应当取消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依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行为犯的内涵,采取非量化的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罪名的规定,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的罪名均确定为受贿罪。虽然这两条的罪名均是受贿罪,主体、客体、主观都相同,但两者客观有所区别。第385条的受贿罪对职务之便的利用是直接的,而且只要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即构罪。第388条的受贿罪对职务之便的利用则是间接的,而且必须为请托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17.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为死刑.然而事实证明,受贿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因此,笔者认为,对受贿罪应该取消死刑,这不仅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先行考虑废除受贿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农村教育》2008,(12):56-5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  相似文献   

19.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量刑的规定存在量刑基本要素权重失衡的问题.对374起受贿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受贿罪量刑失衡现象依旧严峻,司法解释应当正确理解刑法对受贿罪"数额+情节"量刑标准的规定,实现"权""钱"量刑要素的等值设置.  相似文献   

20.
张峰 《华章》2011,(31)
目前,斡旋受贿罪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进行单独立法存在很大争议,结合我国司法立法现状和国际立法趋势,对斡旋受贿罪成立独立犯罪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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