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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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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科教育的属性谈起,分析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及其严重后果。从重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重视法学家的职业伦理教育三个方面详细论证如何实现法学本科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进行改革,允许大三本科生报考。这一改革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法学本科教育不应盲目附和,而应理性面对。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讨,从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在校大三生报考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以前所未有之势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的方方面面。在二者紧张冲突的背后,实际上已暗含着二者契合的因素,特别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更是体现着二者对接的必然。在司法考试深刻影响法学教育的同时,我们期待着二者有一个良性的互动,达致有机的融合,以共同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服务。  相似文献   

4.
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均不合适。如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远离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使命,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应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相互适应、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惠州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从2008年起参加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率逐年上升,至2010年考试通过率为50%左右,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促进了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但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法学教育也出现了应试教育的某些苗头。今后法学专业在教学中既要重视国家司法考试,又不能离开社会各方面需求而仅仅围绕司法考试来运行,要不断探索新的法学教学和学生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6.
惠州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从2008年起参加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率逐年上升,至2010年考试通过率为50%左右,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促进了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但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法学教育也出现了应试教育的某些苗头.今后法学专业在教学中既要重视国家司法考试,又不能离开社会各方面需求而仅仅围绕司法考试来运行,要不断探索新的法学教学和学生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7.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国外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体资格、考试内容、方式、时间上实现了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司法考试虽然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立交桥”,但“职业化”、“专业性”、“单一性”的司法考试与“厚基础”、“宽口经”、“复合型”的现代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急需改革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在法律职业化趋势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教学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突出表现为大众的法学教育无法应对职业的司法考试。通过对中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分析,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融合为目标,对法学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知教学方式进行重新的定位,以期在法学教育中构建素质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模式。  相似文献   

9.
缺乏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形成一种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作为司法考试重点内容的民商法课程为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应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授课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0.
以厘清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定位与司法考试目标的关系为出发点,探讨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以职业性为契合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为二者协调的理论基础,分析目前传统教学模式和考查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异同,提出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重点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良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司法考试准许本科大三学生报考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挑战,在分析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缺陷与问题,提出修订培养计划、调整教学方式和拓宽就业门路等措施,有效地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2.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明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打造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解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接轨和良性互动,必须对当前的法学教育理念、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同时,司法考试也应做出一定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问题,如果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容易忽视法学基础教育。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之法科大学院的分析,提出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应当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改革法学硕士教育体系,以使法律职业者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司法考试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5.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如何做好二者的衔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面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窘境,本文以商法教学为视点,对如何使学生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具备一定的学术素养和职业素养,顺利地找到工作、做好工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6.
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司法公正和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对司法教学任务、教学方式及方法进行改革,努力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满足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双学位教育也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双学位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司法考试可以作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环节之一;正确认识法学双学位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改善法学双学位教育和改革司法考试方式,实现法学双学位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及高校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之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来讲是利弊并存的,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导致“双课堂”现象的产生,但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作出回应是必要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更不会导致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演变,不同层次院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程度的回应,这种分层次、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格局也是符合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的。  相似文献   

19.
试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不仅为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以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而且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从这一背景入手,探讨了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尤其是青海法学教育的现状,通过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利弊,力图进一步在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基础上以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在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时,必须以坚守法学本科教育的合法性为原则,不能以应对统一司法考试为借口,在教育实践中造成法学本科教育规定性的减损和丧失。统一司法考试因其具有的价值引导及功利追求功能,一旦面向法学本科教育开放,必然为后者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某种强力的指引,作为一种建设性的态度,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以此为契机对传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反思。传统本科教育总是作为学校的产物而与社会保持某种脱离,其虽贵为显学,但却在受人尊崇的过程申因无力寻找“专业之门”而流于平庸。应该在坚持“学校与社会”统一的价值基础上,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法学教育的共识性目标,以增加实践性元素为专业发展的依赖性手段,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理念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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