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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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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地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书中引用经审查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适用的对象,而只能是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与体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他规范体式的文件有 严格区别,又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有所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设定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一种规范体式的文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其必要性在于社会生活实践发展和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确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受理审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4.
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备案审查、法院附带审查三种审查形式中,作为一种经常性审查方式的立法备案审查最为重要,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但目前远没有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立法备案审查的效果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要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须进一步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确定通过立法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明确备案审查的规范依据及标准,完善备案审查的程序规则,强化备案审查的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5.
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之“法”的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法”除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外,还包括规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和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它的质量关系行政决策水平,决定行政管理效果。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现象,对于这些不规范现象进行法律规制是当今依法行政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司法审查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相悖。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改革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模式,追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9.
浅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但实际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围绕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鉴别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一项多方面、多层次的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否合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足;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否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结果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行政程序.笔者就上述六个方面合法性的审查谈些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1.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不是一个简单的、容易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改变把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上的思维定式,而应该更加关注各种事前监督措施的完善,防患于未然。拓展事前监督途径,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程序监督,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规范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应该是整个监督的重点,它可防惠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云南教育》2011,(6):37-4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教育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论违法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要讨论了违法规范性文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及客观必然性,认为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有其特殊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4.
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一法律系统来看,规范性文件是县级政府确定行政行为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15.
权利公平原则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现行法卒规范中虽有体现权利公平的若干制度,但更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利公平原则为此,有必要根据基于宪法精神的权利公平原则,审查违宪违法的立法,制定、修改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行政信访等制度中构建符合权利公平原则精神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职务行为的技术规范,促使权利公平原则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16.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由于长期不被重视、监督不力,致使现实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并引发了许多行政纠纷.通过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范围,强化其制定程序的管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审查及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院的行政规范审查权限是其审判权在行政审判中的衍化形式。受审判权的性质及其对其他国家权力的间接监督所限,法院无权直接抽象审查行政规范,也无权审查行政规范的适当性、无从审查缺少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规范。但基于审判权的应有权限,法院不仅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有权审查依据上位法制定的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这种审查权至少由提出疑问权、作出判断权、选择适用权与评述权构成。  相似文献   

1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20.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实施抽象行政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历经17年的酝酿,历经十数年的起草,历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十数年的实践、探索、总结,监督法这部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终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登上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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