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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且具有较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规定的较为笼统,不易判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漏判、错判等问题.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等司法实践中不易判定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更清晰地判断非法行医罪,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36条第1款中的“非法行医”,不包括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人非法行医。该种情形的犯罪行为。既不构成《刑法》第336条规定之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为宜。从长远看,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36条,将该罪纳入非法行医罪。并给予相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产生,该法典新设了非法行医罪。另一方面,因为种种原因,我国当前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也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务之急。但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在理论上还有不足,故本文尝试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很普通,它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对非法行医中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障碍,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日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桂金富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受害人丧葬费3000元。被告人桂金富是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桂营村农民。  相似文献   

6.
一般而言,行为人取得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即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已经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受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行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申请个体行医者既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才能排除成立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7.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别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行业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要求行医者除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外,还要有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违反规定,非法行医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  相似文献   

8.
笔者运用罪过相关理论对各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评析后,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不要求有牟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正纵观2014年3月以来连续曝出的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我们不禁问:这是怎么了?是什么让本应是快乐、纯净的幼儿园变成了令人心寒、害怕的"药儿园"?首先,惩处不严导致违法成本低。事件发生之后,各地公安机关均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涉案人员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职业资  相似文献   

10.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非法行医罪上存在诸多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对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分歧最大。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一方面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获得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应当结合当事人所受到的医学教育、从事医疗活动的能力和条件来综合判断。应当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字面含义、立法目的、卫生行政法等确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范围,既不能唯证书论,也不能超越中国医疗的客观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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