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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诱惑侦查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潜存着侵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巨大风险,有可能被滥用而陷无辜者于罪。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规定不仅内容极少,而且存在不合理处。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也严重不足。德国、日本适用诱惑侦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学界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受德国、日本相关立法及理论启示,我国在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同时,还应授予被告人就犯意引诱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严格限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并从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权保障越来越受重视。而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制度的实质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与犯罪心理学原理研究,提出应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从诱惑侦查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建议规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  相似文献   

3.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文章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本文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分类等问题作一简要评述,并对如何完善诱惑侦查进行阐述,明确了该侦查手段的适用主体、范围、条件、程序等。  相似文献   

5.
诱惑侦查理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危害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基于其欺骗性而备受质疑。随着刑事犯罪形态的发展,诱惑侦查又是解决某些特殊疑难案件的有效方法。从法律原则角度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合理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如何规制已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紧迫性课题,有必要从侦查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施条件、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效率较高,但极易侵犯人权,必须进行有效的规制。应根据现代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各种冲突利益之间求取相对平衡,使诱惑侦查保持在仅能诱使有犯意且将犯意付诸实施的概率较大的人实施犯罪的范围内,并在平衡论语境下,构建我国诱惑侦查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8.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有直接性的特点,易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能更有效地收集犯罪证据和控制犯罪。与传统的“回应型”侦查相比,诱惑侦查有诸多的优势,并且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既能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但也应对其规制后,使其适度合法化。  相似文献   

9.
潘可馨 《唐山学院学报》2023,36(2):86-93,102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侦查权滥用所致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被严格禁止。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诱惑侦查在服务于打击犯罪的同时亦需关照人权保障之价值。鉴于当前诱惑侦查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缺乏有效监督、证据制度疏漏等适用困境,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障"倾向,以专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典型案例为指导,科学划定其适用界域、加强内外监督一体化、统一证据合法性标准,应不失为诱惑侦查法治化的一种有益进路。  相似文献   

10.
《集宁师专学报》2019,(3):75-80
近年来,随着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刑事诉讼法》中对诱惑侦查的含糊其辞,混淆了诱惑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概念;在何种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前提条件等都不明确,现有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不合理。现阶段,我国诱惑侦查批准权归公安机关,而诱惑调查批准权归属不明,并且没有设置监督机构,易造成诱发侦查、调查机关权力滥用;而且,能够有效救济被追诉合法权益的途径有限。与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相较,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诱惑侦查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借鉴法国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明确诱惑侦查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确立"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实行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从而使诱惑侦查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诱惑侦查均采取肯定的态度,但同时也都试图在立法和实践中对诱惑侦查加以限制,以排除侦查机关对此种侦查手段的滥用。借鉴国外诱惑侦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我国诱惑侦查立法应包括诱惑侦查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条件、程序、证据效力、法律责任等规定,以寻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诱惑侦查是收集证据、证实隐蔽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刑事诉讼特别是贩毒案件的侦破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侵害人权、陷民入罪的危险。面对这两难的选择,既要发挥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更要保障无辜公民免被陷于侦查圈套而成为罪犯。只有将诱惑侦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赋予因受到侦查机关设计的侦查圈套而陷此情境的被告人以合法辩护的权利,才能控制、减少诱惑侦查的不当运用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诱惑侦查作为刑事的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集中反映了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利益的冲突。其合法性标准应采用“综合标准”,其合法性底线在于“政府不能制造犯罪”。诱惑侦查的正当性植根于追诉犯罪的客观需要和公众的普遍认同;针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对诱惑侦查的合法化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查获毒品犯罪案件的常用方法,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应用,部分地区高达八成以上的毒品案件采用了诱惑侦查手段。然而,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通过诱惑侦查手段所获得证据的效力,理论研究中尚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针对当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获取证据面临的采信问题,笔者作一肤浅探究。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论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又极具争议,本文从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入手,分析了其实行的必要性,合法性及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的诱惑侦查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16.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合理性,同时又存有弊端.诱惑侦查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前作为侦查敌特案件主要手段的诱惑侦查如今被大量使用在隐蔽性犯罪、集团性发犯罪案件的侦破上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由于我国对诱惑侦查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使得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滥用、错用.因此,必须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7.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时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文章在肯定诱惑侦查存在价值的同时,也阐述了该侦查方法存在的主要弊端;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建立起相应的制约机制,对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8.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贿赂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与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反腐工作越来越走向"靠天吃饭"的尴尬处境.在腐败现象不断侵蚀社会深层肌理,引发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破解贿赂犯罪侦查难题,已具有高度的政治内涵.而诱惑侦查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不二之选. 一、诱惑侦查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及特征 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以下简称设诱人),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或受诱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是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的使用一旦被纵容、将导致公权力的肆意膨胀、滋生司法腐败。但是由于我国侦查手段的落后,人员素质、物质保障等因素的限制,完全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也不具有现实性。结合我国国情,在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二之间选择一个度,有选择的适用“非法证据”才是应采取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电子商务中数据讯息的证据问题及其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商务所引起的证据效力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是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或数据讯息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即证据可采纳性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数据的证据价值或证据力的问题。数据讯息在英美法系所遇到的证据法问题,突出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构成了采纳数据讯息作为证据的主要障碍。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其证据的取舍和证据力的大小,完全由法官凭借“良心”与“理性”自由判断,但某些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了可采纳为证据的清单未包括计算机记录,因此在这些国家,仍存在数据讯息的证据效力问题。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应用计算机还会遇到原件要求的证据法障碍。面对数据讯息在证据上的可采纳性问题及其证据力问题,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分别通过国内立法、国际统一规则及交换协议的不同层面,通过排除障碍,功能等同等方法,对于数据讯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包括数据讯息。有学认为可将数据讯息解释为“视听资料”,另一些学则认为应将数据讯息作为一种“书证”来对待。本认为,我国的证据立法有两种思路可以选择。第一种思路是根据数据讯息的不同表现,分别将其纳入传统的证据种类如电子物证,电子书证,及电子证人证言等。第二种思路是将数据讯息规定为与视听资料、书证等并列的单独的证据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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