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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读者给本刊写信,询问有关民办教师职务聘任与职务聘任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为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将他们的答复刊登如下: 为了充分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国家教委在(1987)教师管字016号文件《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师的现状,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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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中小学民办教师来信询问:任教多年且有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在1988年首次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中评聘了相应的教师职务,后又通过函授、电大等途径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被当地选招为公办教师(不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民转公指标转为公办教师),其原具有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是否继续有效?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要求上也是不同的。民办教师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和公办教师一样都是根据国家教委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聘的。评聘中小学教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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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育》1992,(6)
我区在民办教师中统一实行任用证书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决定从1992年起在全区民办教师中统一实行任用证书制度。由在自治区下达的民办教师限额指标范围内,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并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发证范围。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主要用途是:可作为参加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民师班”和民办教师转正报名、考试资格的凭证;可作为参加各级优秀民办教师评选、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享受国家规定的民办教师生活补贴及其他待遇的凭证。任用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填写、加盖教育局公章、报教育厅验印后方能生效。民办教师转正、离岗、辞退、除名及考入“民师班”后,其任用证书一律收回,自治区教育厅定期核减民办教师指标,并注销任用证书编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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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来,我们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调查分析我省中小学领导干部队伍现状,总结以往的干训工作经验,加强计划指导,完善培训体制,强化质量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我省中小学干训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一、完善体制,明确责任。根据依靠地方办好基础教育的总原则,我省中小学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三级管理,三级培训”的工作体制和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三级管理”即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管理中小学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能机构,要有相应的部门、专门的人员负责抓此项工作;“三级培训”即省教育行政学院负责培训高(完)中校长,市师专和教育学院负责培训高(完)中中层干部和初中校长,县(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培训初中中层干部和小学校长,为了进一步完善培训体制,明确责任,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三级管理,三级培训”的基本职责又作出明确规定,“三级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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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收到了海南省琼山县云龙镇地矿子弟学校陈老师的来信,信中讲到他1971年2月当民办教师,1981年9月到教育学院学习两年(不带薪),1983年毕业后分配到中学工作。他问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工龄应怎样计算?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在1986年11月13日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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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人(1992)41号] (以下简称41号文)。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民办教师工作全面、系统的重要文件。为了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民办教师工作经验,部署41号文的贯彻落实工作,1992年10月7日至11日,国家教委人事司在江西召开了全国民办教师工作座谈会,6省市的教委主管副主任,各省(区)教委主管人事处长,国家教委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计建司、师范司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计委、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同志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国家教委人事司副司长刘来泉同志作会议总结,就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与会同志普遍反映,在党的十四大前夕召开这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41号文件的问题,非常必要和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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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历史教学大纲》规定:“中国历史在完成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以外,各省、市、自治区可以自编地方教材,补充教学。”国家教委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在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国情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落实乡土教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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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1992,(4)
最近,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做好199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各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需再考的人数已经很少,有些地方却还很多。针对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1992年和以后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的考试工作。一、从1992年起将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命题权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再下放给地、市、县和办学单位。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和考务工作。二、每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时间和开考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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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农村中小学公办教师都评定了相应的职称,同时享受了职称工资待遇,可是一些获得同样职称的民办教师却没有相应的工资。对此,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民办教师被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后,工资待遇可参考公办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按原工资来源渠道予以解决。国家教委还在有关文件中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要分别规定民办教师工资的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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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地区在民办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后,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师管理工作,制定了《信阳地区民办教师管理办法》。在民办教师聘任方面,《办法》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一律实行教师聘任制,定编定员,定岗定责民办教师一般在本乡(镇)范围内聘任。民办教师转正、离岗、辞退、除名或考入师范院校后,其聘任书和计划内指标由地区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招收新的民办教师。聘任民办教师,应制定聘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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