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合理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早已被两大法系和国际公约采用。我国自(合同法)颁布后,才将其适用于国内合同。正确地理解和操作该规则,尚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丰富司法经验。学界应重视合理预见规则的研究,为规则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在界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可能由于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间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影响,造成赔偿范围无限扩大的可能性。为了将赔偿范围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就必须先准确界定出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间的法律上因果关系。通过研究台湾的一起绝育手术失败案例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诉求后不难发现,可预见规则的运用,对界定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法律上因果关系,进而限定合法的赔偿范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实质公平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但书”部分规定了合同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领域中间接损失难以获赔的现状。但由于该规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扰。如何判断一项损失为应当预见,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认识,即主观预见能力说、一般预见能力说和混合说,但笔认为,仅以人的主观认识能力来推定损失的可预见性,难以解决现实中复杂的各类案件。因此,推定损失的可预见性时,应当在全面分析可预见规则内在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合同当事人身份、合同标的、合同对价等各因素,进行合理的推定。  相似文献   

5.
美国合同法中的“结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该损害是远隔的、间接的,如果当事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该损害是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这一结论合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应当要求违约方预见这一主观要件。这对我国违约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7.
可预见原则是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该原则已得到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承认,其功能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适用该原则时必须与因果关系结合运用,并注意预见主体、时间、内容、标准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8.
预期违约制度中违约方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授权受害方选择救济方法,但没有明确受害方是否应同时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如何保护预期违约方的利益。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实际违约时非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通过分析英美法中的有关判例,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得出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预期违约中的受害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才能合理地保护违约方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李岸 《华章》2007,(9):65-66
本文回顾了各国可预见规则的历史发展,发现可预见规则的产生有其历史的逻辑性,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并试图探寻可预见规则之追求意旨,以此为铺垫分析它的理论构成.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相当简单,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CISG的广泛适用,其损害赔偿制度凸显出许多问题。CISG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等问题,但未明确解决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和地点、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未来损失赔偿、机会损失赔偿、非金钱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货币问题,也未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信赖利益、违约金条款问题。CISG中损害赔偿制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相似文献   

12.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英国契约法中的哈德利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开创了现代合同损害赔偿法之先河。由于此规则确立了违法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从而使损害赔偿问题变为法律问题,并以此促进了合同法理论的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14.
邓小平通过长期的革命与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预见观,并赋予其崭新的内容。先进的阶级目的性决定了其预见的科学性,使之成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的重要手段,邓小平的科学预见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宏观预见、微观预见和应用预见,并从时间和数量两个维度着手使科学预见这一观念构建清晰容易把握。在实践中不断使观念对象化,即“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达到实践与理论预见的互动,是其预见科学性的体几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6.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时经济帮助这一救济措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两项救济制度。这三项制度内容抽象,范围过窄,在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弱势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利益,彰显公平的价值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其完善:增加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增加家务补偿的具体内容,扩大权利人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8.
语文课堂导入在整个语文课堂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影响语文课堂导入成败、优劣的因素有很多,预见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要素。预见性思维在语文课堂导入中具有针对性、引领性、建设性、高效性等价值。我们认为,优质的语文课堂导入应当基于预见性思维的以上价值进行合理应用,以期达到预期的语文课堂导入效果,使其成为课堂教学良好的催化剂。  相似文献   

19.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与受害方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他方造成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害,更严重的是给无过错一方及子女带来的精神上的创伤可能是永远挥之不去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法条,不能不说是一重大举措,但是在实务上和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因此迎刃而解,仍有待研究和论证。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请求权主体及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立法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些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