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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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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该制度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价值理念单一、某些具体制度可能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需要对包括教育考试制度在内的教育法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应通过提取教育考试的“公因式”,规定教育考试的原则性、通行性、一般性规范;在教育法典分则中,应根据不同教育考试类型规定相应的考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考试实施流程、考试监督及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法典编纂史对现代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镜鉴,包括中国即将制定的教育法典。中国制定教育法典,应立足教育法典的传统与历史,基于本国既有的教育立法,发挥《民法典》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法典,回应现实中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立法系统化,加快教育法治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化路径,在形式上整合现有教育立法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立法文件,在法典结构上采取总分式,协调教育法典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和公私法律规范,预留一定的立法空间以保证教育立法的发展,并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经验,继承中国教育立法的传统,制定一部符合教育法精神、中国教育国情和法治发展的教育法典。  相似文献   

3.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我国教育法典应属于体系型法典,并采用“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即仅实现重要法律关系的法典化,同时允许调整相对次要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并行存在。国际上,美国采用汇编式模式,俄罗斯采用完全法典化模式,日本采用“总则+单行法”模式,唯有法国的不完全法典化模式在我国具备切实的现实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在我国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教育法典宜采用《教育基本法典》作为名称;依据现实性、体系性、全面性标准对既有立法进行系统归纳,展开立法填补;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其规制范围包括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不同教育阶段,以及学位、教师、考试、学校等教育主体或现象。  相似文献   

5.
教育法典宜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总分结构的科学性在于增强概念使用的统一性、促进教育法体系的精炼化、保持教育法体系的外部开放性。潘德克顿体系和融贯理论为总分结构提供了可行性支撑。作为教育法典总分结构基础的统领关系,指的是总则编与分则编、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统辖引领效力。教育法典内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分则编的统领效力和教育法典总则编一般规则对分则诸编的统领效力。教育法典外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立法目的对其他教育相关法的统领、教育相关法主动适应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以及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协同共治。  相似文献   

6.
尚武 《中国考试》2007,(3):25-28
从法治视角解构“考试权力”与“考试权利”的秩序格局,并以之为考试立法和考试管理实践提供些许的启示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考试即一种手段,一种测评标准,一种程序,其实质是“通过测量过程,按一定的标准把人某方面的特征加以定量和定性的描述,以便实现鉴别、诊断优劣的目的”。追溯历史,我国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来开发和利用社会人力资源的历史肇始于隋唐时代的科举制度,它在我国产生  相似文献   

7.
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打造教育发展的宪章、彰显教育法典的民族风格、弘扬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精神,进而形成教育法典的中国气质,必然成为法典化的理想追求。但理想与现实尚存差距,我国教育法典编纂虽有一定基础,却依然面临着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够成熟、教育法地位问题尚存在争议、教育法治建设实践发展尚不平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教育法学元理论建设尚存不足等现实困境,挑战难度极高。面对挑战,教育法典编纂必须有机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实行“理性主义思路”,从务实导向、问题导向和培育有机生长的良性生态方面打牢思想基础,以高成熟度的学术研究为支撑、以高包容度的舆论导向为支持夯实理论基础,实施“过渡性法典化”策略,发挥立法机关和学术力量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在法典体例结构、立法技术上体现发展导向,推进教育法典编纂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因其与升学、学历直接挂钩而备受关注。本文通过对目前教育考试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国家教育考试法制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9.
根据宪法调控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教育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中进行深刻阐释。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法典编纂活动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是保证教育法典编纂“规范繁衍”的根本要求,为未来教育法典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宪法中的教育规范主要包括确认性规范、纲领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制定的根本法依据。为贯彻宪法中的教育规范,应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发展权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依归,统筹考虑宪法中教育条款的规范表述和体系关联,以教育类型为主、教育阶段为辅的逻辑主线来架构教育法典的分则各编。在宪法的价值和规范统摄下系统整理既有教育法律体系,考量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相似文献   

10.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1.
教育财税规范虽横亘教育法与财税法,但绝非泛指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财税规范,而是专指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为初衷的财税规范。无论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还是着眼于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又或是鉴于教育财税规范的教育特质,教育法典都有必要对教育财税规范作出系统回应。教育法典中植入教育财税规范不仅能够提升教育财税规范的体系性,还可增进教育法与财税法衔接的有序性。在规范选取的考量基准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要凸显教育主导特征,避免与财税法中的教育条款重叠,并与教育政策中财税规范相衔接。在体系构造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涵盖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保障规范、教育财政经费筹集规范、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以及教育税收优惠规范。在立法表达技术上,教育法典财税规范的设计既要坚持“总则+分则”式的规范布局,也要遵循教育财政与教育税收相对分离的规范配置,还要运用“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的混合型规则结构。  相似文献   

12.
法典是法律技术高度发达的标志与产物,也是法律概念规范建构与精准运用的最佳典范。确立教育法典核心概念作为“提取公因式”的工具是教育法典编纂的必要前提。教育法典核心概念的选择及内涵的界定从根本上影响着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与结构安排,因而应对我国教育法治实践进行系统思考与体系建构之后谨慎确定。根据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嬗变、价值定位与体系功能的分析,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应当实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具有促进外在与内在体系整合的基础性品格,并彰显教育法学独特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3.
卢雁 《上海教育》2006,(11A):22-23
“学校有多少课程”“通识培养体系中的课程设置”“如何有效保障教学环节”“怎样将实践教学连通国际资源”等是当前本科教学的热点。上海高校本科教育以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教育为抓手,深化内涵发展。[编按]  相似文献   

14.
非学历证书考试是我国新兴的一种国家教育考试,旨在对应试者作出在某一方面应用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为正在形成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并促进某一知识及技能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推广。目前,国家教育部开设的非学历证书考试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剑桥办公管理国际证书考试、少儿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和机械工程师、调查分析师、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劳动与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中国餐饮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等考试。非学历证书考试是我们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调整的新领域,从体系化迈向法典化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在体系定位上,家庭教育分编构为教育法典的基本制度。总则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系密切,体现在总则编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统摄效力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总则编纂提供立法资源。在法典化的路径方面:一是坚持小修小补和促进型立法的指导思想;二是采取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家庭教育在分则部分的价值位阶,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与家庭、社会编分编的体例设计。基于以上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对一般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全面调整。  相似文献   

16.
考试在我国现代社会的规模、作用越来越大,各种考试违规和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制定单独的考试基本法已逐步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检索国内研究考试立法的相关文献并进行梳理,发现我国考试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的现状与问题、立法的意义与可行性、考试法的内涵与立法宗旨、立法名称与立法原则、考试法的调整对象与立法内容、考试机构设置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论文就这些方面进行综述,以期推动我国考试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进程。  相似文献   

17.
从考试到评价——论我国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育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影响着教育总体改革发展的进程,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计。当前,教育考试制度改革面临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认真审视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追寻现实发展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教育考试与评价体系,全面实现从考试到评价的跃升。  相似文献   

18.
以治理理论为指导,着重分析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工作如何实现法治化和良性发展,并对国家教育考试法治化提出具有针对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对策.为了有效推动国家教育考试法治化进程,应秉承"依法治考"理念,尊重招生单位自主权;提升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的位阶,减少对行政规则的依赖;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考生权利.  相似文献   

19.
杨璐  吴圣 《考试研究》2009,(3):35-45
教育关系民族兴衰,是一国提高综合国力和在人才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古往今来,考试成为检验教育质量的首选方法,平等竞争是考试的灵魂,公开和公正是考试制度中录和用的基本原则。但我国各类考试中考生舞弊、考官徇私的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亟待将考试制度纳入法治范畴,而现行考试法体系存在的固有缺陷更加使得考试立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0.
黄瑞 《职教论坛》2005,(9):48-49
国家教育部已经将《经济法》确定为法学专业、财经类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课程考试是教育效果测量的主要形式,也是教学达标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考什么”和“怎么考”,是师生共同关心的核心问题。笔者针对目前高职《经济法》课程考试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具体对经济法课程的考试观念、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及考评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进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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