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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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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2.
"经济人"的"寻租"动机、市场中"租"的客观存在以及监管制度的缺陷等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治理贿赂犯罪,必须完善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从增加贿赂犯罪的违法成本入手,严密法网,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惩罚几率.基于对<刑法修正案(六)>的分析和评价,文章认为,应对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予以整合,将商业贿赂与公务贿赂合并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并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正式生效,迫切要求中国现行贿赂犯罪的立法加以调整,本文在检讨中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对立法在规制能力、规制范围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1)扩大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2)缩减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3)调整行贿罪的客观方式;(4)增设新型贿赂犯罪类型;(5)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现实提高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4.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6.
虽然对是否应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还有不同的争论,但性贿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实际上,性贿赂也是贿赂的一种方式,且我国古代和其他国家早有关于性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因而,应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的范畴之内,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个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7.
不少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色交易,使得性贿赂大量滋生,其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方面比起金钱贿赂有过之而无不及。性贿赂与其他贿赂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转变传统观念,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已成为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商洛学院学报》2017,(6):91-94
"性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其是否入罪是司法界、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法理层面而言,"性贿赂"与当前法律认定的贿赂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其入罪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在司法实践上,对"性贿赂"的调查还存在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定量等问题;同时"性贿赂"还可能危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暴露个人隐私。当前,"性贿赂"不宜入罪,但可以通过增加量刑情节、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高道德修养以及加强媒体和群众监督等四个方面予以约束,减轻其危害。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行为伴随作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认为应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非物质性的性贿赂纳入其中由刑法加以调整。但本文认为将性贿赂行为上升由刑法调整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扩大刑法调整的外延,其内涵也不易确定,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应从权利制约、加强党纪政纪制度、道德教化、财产申报、舆论监督入手系统治理。  相似文献   

10.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研究在该罪的所有争议研究中,相对薄弱,甚至虚无。介绍贿赂罪介于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在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三者皆紧密联系,构成一个阶梯性的犯罪体系。尽管刑法明文规定了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中也隐含着犯罪目的,而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刑法既未作明文规定,从语义上也看不出有所隐含。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贿赂罪也应该具有犯罪目的才是正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和这三罪的构造关系层次。同时,将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界定为谋取经济利益,并将该目的解释为情节严重之情形之一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1.
"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行贿罪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量刑认定上远远低于受贿罪,体现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失衡的司法困境。这些问题既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理原因有关,也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律原因有关。因此,破除行贿罪的司法困境,从根本上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以立法效果论为方法论,注重刑事一体化,并在受贿罪中增设特别自首条款,方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大背景之下对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抢夺罪是介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的一种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从抢夺罪与抢劫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异同来看,认为携带凶器抢夺与一般的抢夺犯罪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应将“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一个从重情节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权色交易发案率高,诱惑性、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重,但因调查取证难、不经济、不好认定等因素,一直被反对入罪。权色交易入罪,谴责的是因满足性需求而带来的公权力的滥用,而非对性提供者自愿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建议增设性受贿罪和性行贿罪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要挟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性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成立性行贿罪。因其量刑情节的认定需要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其法定刑可以参照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并适当偏低。当行为人的权色交易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能更好地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相似文献   

15.
人们对于贿赂的概念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贿赂,人们把它与财物是划等号的,随着社会发展,财物的范围也由简单的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上。而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贿赂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国现行的受贿犯罪惩治体系是建立在具体数额基础上的,一切财物都要转换为具体钱数进行定罪量刑,而一味以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无法体现受贿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危害性。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但现阶段还不能马上实现,需要有个过程。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浅论受贿罪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认定、既遂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争议越来越大。为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将受贿罪的客体修改为“廉洁义务”;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收受行为的范围和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  相似文献   

18.
“性贿赂”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实际上, “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性贿赂”是犯罪, 我国签署并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也应将它纳入贿赂罪。  相似文献   

19.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的规定,这不合国际商务反腐的潮流。从现行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接轨方式看,有必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范畴。同时,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20.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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