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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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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中后期乾嘉苗民起义之后,清朝统治者重新调整了治理湘西苗疆的策略,采取了"以苗治苗"的民族政策,在湘西苗疆实施了"苗官制"。"苗官制"的诞生,冲击了苗族基层社会具有明显原始残余的传统组织制度,削弱了苗族社会宗族、亲族体系的合力,缓和了苗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对湘西苗疆苗族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
文章首先论述了苗族习惯法的四个特点,在此基础上,辨证地分析了苗族习惯法,指出苗族习惯法中的优良传统固然对苗族社区的发展起了很长久的促进作用,但也应同时看到其不利的面,文章最后人为要努力把习惯法的优秀成果与发展市场经济接轨,通过发展经济,教育和吸收兄弟民族优秀成果,加速苗族的传统习惯法向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3.
习惯法不仅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法,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都客观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1]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罗家坨苗寨的少数民族村寨习惯法进行实地调查,借此对苗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一些表现形式、特点和其中蕴含的意义进行粗浅探究。  相似文献   

4.
随着苗疆边墙的完成以及依托边墙而设立的墟场,康雍乾时期的苗疆民族贸易政策相继而终,逐渐形成了"边墙贸易"政策。"边墙贸易"政策的确立对湘西苗疆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稳固清朝行政权力在苗疆统治秩序中的地位和重构苗疆区域文化;另一方面,密切而稳定的民苗贸易往来,推动了苗族经济、文化发展和苗汉间民族文化融合。  相似文献   

5.
根据清代的法律,雷公山地区苗族民众之间的争讼适用当地的苗族习惯法,习惯法中的惩罚方式主要是血亲复仇、死刑制度和财产方面的处罚。婚姻法中的游方制度、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都与封建时期的国家法有非常大的区别。存在独特的讲理和神判等程序方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略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独断性、实用性和不可抗拒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本地区社会生活秩序、本民族部落利益和传递民族法律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益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赋予少数民族习惯法以法律效力有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7.
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丰富法治理念、提供实用制度资源、节省社会运作成本等法治建设意义。在国家法律引导民族习惯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保留民族习惯法应有的发展空间,从而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苗族社会的和谐稳定依靠苗族社会经久形成的符号链建构而成的习惯法机制来维系,而苗族和谐社会的组构是以鼓社为主轴的符号功能单位链来维持.  相似文献   

9.
游建西先生(1955-2013),贵阳人,苗族,历史学博士,深圳大学副教授,中国哲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近代贵州苗族社会文化的变迁:1898-1945》、《道家道教史略论稿》及长篇武侠小说《龙吟苗疆》。  相似文献   

10.
苗族历代先民们积淀下来的民族规则决定了现代苗族人的行为,当这些留传下来的苗族习惯法中所蕴含的某些价值同国家刑法的某些立法追求相契合时,苗族习惯法就会在无意中起到补充国家刑法,预防某些犯罪发生的作用。榔规又称议榔,苗语称为"构榔","构"有"议"、"说"等义,更有"咒"、发誓之内涵。"构榔"一词,可简明地说是"议约"或"议定公约",又有"集体发誓"或"组织决定"之意。在苗族社会,寨老是起支柱作用的社会组织,他们是村寨中德高望重的长者,庙语称为"娄方"。寨老细分为理老、活路头、牯脏头和鬼师。  相似文献   

11.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7):F0002-F0002,F0003
游建西先生(1955—2013),贵阳人,苗族,历史学博上,深圳大学副教授,中国哲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近代贵州苗族社会文化的变迁:1898—1945》、《道家道教史略论稿》及长篇武侠小说《龙吟苗疆》。  相似文献   

12.
湘黔苗民抗清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为稳定苗疆,重新修建了苗疆边墙。苗疆边墙的重修客观上促进了苗疆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巩固西南边陲创造了一定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   

13.
苗族是一个无文字的少数民族,苗族的习惯法是通过一定的器物与文化符号记载而世代相传,具有典型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苗族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契约的订立与解除以及禁忌习惯等是通过破竹筒、刻木、打草标等文化符号来体现的,形成了独特的习惯法。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纠纷的数量激增,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成效不如表面的制度设计。反观贵州苗族地区习惯法,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纠纷解决起到了有效作用,对其进行调研和思考能获得些有关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启示。  相似文献   

15.
习惯法是民族地区的民众千百年来在生产和生活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少数民族"行动中的法"和"活的法"。文章从习惯法的地域性、多样性、物质制约性等特征入手,在公平与效率的视野下对习惯法进行进一步解读。提出习惯法与国家法应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法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重视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习惯法更加贴近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接近于传统的礼仪和禁忌,习惯和风俗,能够产生法律的功效,并作为国家法的良好补充。  相似文献   

16.
湘西苗疆边墙的军事防御与控制功能已经逐渐消失,由苗疆边墙而带来的白帝天王崇拜的复兴在边墙修建时期成为缓解苗、汉冲突,整合社会秩序的对话工具,在苗疆边墙地区军事冲突消失后的今天,仍然成为苗、汉、土家族民众调适内部冲突,维持群体关系,倾诉内心痛苦,释放焦虑情绪,表达心中期望的对话渠道。苗疆边墙地区的苗、汉、土家族民众凭借白帝天王崇拜化解内部冲突,整合社会力量,逐渐达到相互间平等对话、和谐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廉睿 《唐山学院学报》2016,29(2):40-44,85
基于法律文化学的视角,可以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出考察和解读。应用法律多元主义从文化理论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进行论证,而应用"活法"理论则可从文化之实践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原因作出剖析。作为一个庞杂的习惯法系统,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包含着壮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傣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等子系统。在我国西南地区,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命运不但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现良性发展,更取决于它能否与"国家法"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对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应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予以吸收,而对于其中部分落后内容,"国家法"应予以明确摒弃,唯此方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苗族理词作为维系苗族族源记忆、族群意识和族属认同的重要口头文化,包涵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法治思想,具体表现为代际公平即苗族理词之灵魂不灭与相克相生即苗族理词之生命共处和心存敬畏即苗族理词之神明裁判。在具体阐述上述三个特征之后,提倡国家法对于习惯法的兼收并取,呼吁从立法层面转向了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国际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目前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和接受。习惯法能够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其存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且习惯法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基于此,主要探讨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及其意义,以期为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在苗族的婚姻习俗中,大多有着早婚的传统,这与其长期的封闭环境有关,也与农业社会中生产力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建国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黔东南苗族婚育年龄也在逐步提高,因黔东南特殊的地域性,早婚问题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又有反弹的趋势.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国家加强了对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以及黔东南各级地方政府对生育指标的严格控制,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采取何种途径解决也就成为关键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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