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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群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4):35-37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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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在教学及实践中极易混淆,为理清上述命题间的关系,本试就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较详尽地阐述上述命题所包含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命题间的区别和联系加以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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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世龙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2(2):87-90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效力主要在于对合同成立或效力的影响力。合同形式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存在成立要件说、生效要件说、区分说和同一说,各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文章对各说或其中的不同认识进行了评析,归纳各说的合理内容,并结合现行立法和实践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周璟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2,4(4):43-45
自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来,使我国合同法归于统一,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新合同法对原有的合同方面的立法,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调整,因此有必要对新合同法进行理论的研究与探讨,现仅就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及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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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2,4(4):43-45
自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来,使我国合同法归于统一,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新合同法对原有的合同方面的立法,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调整,因此有必要对新合同法进行理论的研究与探讨,现仅就限制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及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蒋华胜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5,33(2)
从法律体系上看,无权处分合同应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债权合同,而该债权合同效力应该是确定地有效.但是从各个角度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内容都存在着非正当性和非妥当性.我们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其详细分析,并提出完善和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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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瑞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1):27-29
“合同目的”在《合同法》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目的之性质是否合法决定了合同效力的有无,合同履行时,合同目的之实现与否影响了合同的解除权的产生与否。但是在强调合同目的的法律意义的同时,必须严格将合同目的区别于合同内容与合同动机,准确把握合同目的的含义与特点,并运用在合同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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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都是民法学界的争论的焦点,至今无法达成共识.阐述当前存在的关于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四种学说观点:“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区分说”和“视为本约说”,综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在实务中对预约合同的实际操作,主张采纳“应当缔约说”,并对其他三种学说进行评价,进一步论证“应当缔约说”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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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信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玉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4(1):89-93
对缔约过失行为的规范已超出了契约法则或侵权行为法则的范畴,应由诚信用原则这一一般条款予以调整,并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实现。我国《合同法》上的有关规定十分明确地揭示了缔约过失责任行为的本质,解决了《民法通则》未能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明确了信用原则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4.
幼儿入园合同属于教育合同的一种,它涉及幼儿园、幼儿和幼儿监护人三方。在实践中通常由幼儿监护人参与缔约,但是幼儿入园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幼儿园和幼儿双方,监护人只是代理人;幼儿入团合同的缔约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和幼儿的报名属于要约邀请,而幼儿园同意幼儿入学的通知才是要约,幼儿入园报到标志合同成立,只有当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学籍注册之后合同才正式生效;此外,在缔约过程中,应警惕“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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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2):75-77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来进行抗辩。而被告合同抗辩法律效力认定如何,又涉及到是否依法保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本文从被告与第三者所签合同中的第三者的不同情形、以及所签合同性质的不同情况,对被告合同抗辩的法律效力认定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在合同订立阶段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履行阶段设立了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开始前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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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奇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24(5):41-44,73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有一定要求的,包括一定的时间上和一定事项上的要求。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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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