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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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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理论的提出,到两大法系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表明古罗马法创设的形式主义合同概念已被扬弃,现代民法观念已在合同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各国已有立法例对情事变更的规定,应从情事变更的构成条件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法律后果来掌握情事变更的内容。情事变更原则有别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相关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民事活动拟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在将来制订民法典时,将情事变更作出实体性规定。  相似文献   

2.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可能因为诸多原因的发生使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笔者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做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原则是涉及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原则,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该原则。本文主要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在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中重点分析了再交涉义务,最后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尤其是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争论,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对合同必须严守的突破,所以对该原则的援用应该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本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五个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立法至今未予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现代社会,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不断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需要运用情事变更这一法律原则维护合同正义和交易秩序稳定.本文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阐明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效力,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6.
介绍了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几种学说,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指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客观上必须有情事的变更,主观上情事的变更须未被合同当事人所预料,并进而指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新的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本文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及情事变更未被采纳的原因及立法建议等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建议尽早在合同立法中采用这一原则,以充分发挥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 ,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 ,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原则是已经成立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订立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民法的公平原则是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基础。本文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并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构成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情事变更原则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我国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尚不完善,而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且确认情事变更原则。确立和完善情事变更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几个方面确立和完善情事变更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和极大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但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始终未对此做明确的规定,拟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的把握入手,对该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     
《河北自学考试》2005,(7):17-17
1、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答:(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相似文献   

13.
论述了情事变更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及该原则的效力;分析了其原则与相似观念的区别;指出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4.
情事变更原则以其独有的价值取向适应了变化中的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在实践中适用的难点在于易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相混淆,三的区别集中于事实构成要件方面、主观预见性方面及对合同基础的预见性方面。情事变更原则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矛盾的解决有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5.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世界各国关 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有三种形式,其内容也相当丰富,必须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适用后可能会产生三 种不同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从法经济学角度,运用立法供求、立法预期目前成本与立法预期效益的法经济学元素,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的几度兴衰,认为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进一步科学,专家学者们对情事变更制度的研究更加深入,司法改革初见成效,法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我国完善情事变更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17.
情事变更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合同制度,许多国家均已立法明确予以规定,而在我国却被排斥在合同法之外。本文指出我国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制度是非常必要也是可行的,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国际合同立法趋势、我国司法实践需求三个方面分析了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从外国成熟的立法模式、我国自身丰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定三个方面分析了确立该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并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19.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已被大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所确认。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该原则。由于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仅凸现出制度本身与法的价值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出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能预见的经济情事发生,如继续执行原合同或协议,可能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应承担的巨大损失,而另一方却在没有付出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可能意外获得巨大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因此,确立和正确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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