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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对规范依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和标准。在英国,教育惩戒的制度框架主要由法律政策和校内规范两部分构成,两者是硬法与软法、一般与个別的关系。为了具体说明英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构成及实践,笔者对英国若干所学校的校规文本进行解读分析,从中我们基本可以了解英国学校教育惩戒足如何有效实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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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对于培养学生规则意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提升整体教育质量具有关键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经历了由“取缔惩戒”到“恢复惩戒”再到“规范政策”的过程,构建了教师、学校、地区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治理体系。教师层面,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学校层面,注重营造依恋关系;地区层面,全力提供行政支持。纵观英国教育惩戒政策,呈现出重视学生行为品质、师生和谐关系、多方力量参与以及不良行为预防的基本特征,对我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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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4):1-6
当前,建议教育惩戒立法的呼声颇高。从法理分析来看,教育惩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同时要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学校和教师要在行使惩戒权与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之间保持平衡。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在于,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借鉴英国、美国等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建议我国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分类制定教育惩戒程序和惩戒措施,配套制定引导学生正面行为的支援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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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4):7-13
开除学籍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最严厉的惩戒形式,其适用条件应当有严格规制。开除学籍也是英国中小学校教育惩戒的形式之一,分为作为最后手段的永久开除和作为替代手段的暂时开除。学校在校规校纪中均明确规定了开除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般适用、排除适用和特殊保护等。通过适用条件明晰及具体的规定,既充分保护了学生受教育权,保障了教师合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又有效维护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了学校教育目标值达成。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在制定相关规范、落实教育惩戒权时,应从开除学籍的类型、开除学籍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具体规范,以保障教师合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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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将对教师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10月21日,英国政府承诺将出台法律,对教师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为解决校园纪律问题,英国政府的一个工作组提出了一组有关课堂惩戒的重要建议,英国教育大臣路斯&;#183;凯利对之表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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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继英国教师获得新的法定惩戒权之后,英国教育大臣发布了教育部的相关指导大纲,并就此问题在英国最有影响的教师工会之一——NASUWT的大会上发表了演讲。约翰逊大臣说,尽管英国学校的学生行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并非万事大吉。据NASUWT的调查,去年有十分之一的教师曾遭受学生的身体攻击,六成的教师遭受过学生的语言攻击。约翰逊说,这类行为是完全无法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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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教师惩戒权是学校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使,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2007年5月开始,英国教师获得法定惩戒权,它使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国外常见的惩戒形式主要由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级、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停学和开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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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明确要制定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这在法律方面为教师惩戒权提供了保障。但是,教师惩戒学生面临的困境来源于自身、家长及社会等多方面。解决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离不开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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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惩戒法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宇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0-43
教育惩戒长期处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示,在社会习俗中予以默许的尴尬地位;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明确地赋予它合法的地位;教育惩戒法制化至少应该包括:法律定义、法规制定和程序控制这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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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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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发生于2006年4月1日的陕西省铜川市小学教师邱淑娥因惩戒学生而被活活打死这一事件的关注,笔者分别从人道、理性和公平三个角度对教育惩戒进行伦理学层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即在现阶段,我国不宜从法律上承认教师的惩戒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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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我有幸随江苏省小学校长赴英国考察培训团。在享有“工业革命故乡”之称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进行了为期四周的学习考察活动。其间.听了曼城教育官员的多场报告,参观了十几所小学。所到之处,我深切感受到英国这一最具西方特色的国家.她的化与教育的特点与魅力。身为语老师,怀着对学科的敏感,我更多地关注着英国小学阅读课程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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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教育惩戒研究承认一个共识,即应当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但由于对“依法实施”存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所以仅此尚不足以准确把握法律与教育惩戒的关系。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教育惩戒乃职权法定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就是由法律决定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另一种解释是,教育惩戒乃章程自治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仅仅是要求由法律设定教育惩戒的边界。究竟应采取何种解释,取决于对教育惩戒法律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规定,教育惩戒与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同,它是教育教学行为的特定形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社团中的私法自治行为,因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对应章程自治而非职权法定模式。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秉持以法为界实施章程自治的基本理念,重视学校章程等文件在设定教育惩戒事项上的自主性,警惕过度强调立法细化和法律解释的思维立场,拒绝仿照行政法直接适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原理内容,以实现国家强制与学校自治间的恰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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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考消息》(2007年4月4日)报道,近日生效的一项英国新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处罚不守规矩的学生。根据这项法律,教师有权用“合理的力量”管束有暴力行为的学生,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等私人物品,并有权在周六或放学后对学生实施关禁闭等体罚。结合该项新法律,联系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这样三条信息:其一,无论国外、国内,校园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如不守纪律、不服管教、有暴力倾向等;其二,教育需要惩戒的力量;其三,和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比,该新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比较高的法定权力,包括关禁闭等体罚手段,而且被冠名为“合理的力量”,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是严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