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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7日至8月10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对《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以下称《声明》)进行通讯表决并获得通过[1],于8月20日正式公布。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以下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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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传播业来说,这将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政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月24日发布了这个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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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6,(7):91-93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全文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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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宣布《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起草完成,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温家宝总理签署,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该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自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便成为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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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档案信息传播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1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档案所包含的原始的历史记录是信息的一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档案工作日益被卷入网络环境中去。档案信息的网络传播受《条例》的约束,这势必对网络环境下的档案工作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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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根据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的第4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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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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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界要积极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的挑战——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国际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起源于近十年前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但是当2001年10月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该项权利法律地位的时候,档案界对其仍然感到非常的陌生。然而。今天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是很熟悉的了,因为在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468号令颁布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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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29日由国务院全文发布并于7月1日实行。论文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特点,并在结合分析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图书馆应采取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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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23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西安市档案工作向着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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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见,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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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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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7)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保护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取代立项制5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第52号总局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规定》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