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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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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条款历经数次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加入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现在的学界通说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认为这是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97刑法第65条第1款已经存在语法和解释问题,并且从累犯设立的初衷、刑事政策、前科制度的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跨法适用"的惯常做法上看,97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  相似文献   

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3.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 ,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 :在实体方面 ,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 ,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 ,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 ,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 ;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 ,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 ,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理性思考了本罪罪名不能准确反映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结果情节规定欠明确,仅有本罪不足以对直接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事惩罚。  相似文献   

5.
共谋罪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共谋罪的设立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前适用刑法来保护法益,为国家提前发动刑罚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适应了英美国家风险社会犯罪的情势。但共谋罪也具有一定缺陷,其造成的处罚过于提前也存在滥用和任意发动刑罚权的潜在风险。鉴于共谋罪立法利弊兼具,我们应当审慎对待共谋罪立法,并根据我国犯罪态势,扬长避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推进我国刑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一.学科特点要学好、考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应当了解本学科的特点。概括讲,《刑事诉讼法学》有以下特点: 1.相关实体。本学科是相对刑事实体法而设立的,它与犯罪与刑罚密切相关。因此,要学好本课程,必须先学好刑法,否则学习刑事诉讼法会有诸多困难。如刑事诉讼法的“不追诉”原则“立案管辖”的划分,证据分类的内涵,强制措施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还有立案、侦查终结和起诉的标准等等,无不涉及到犯罪及有关内容。 2.头绪甚多。刑事程序法是一部操作法。如何操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如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机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关系;主要程序之间的关系,主要程序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等等。刑事诉  相似文献   

7.
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在实体方面,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敬思 《天中学刊》2010,25(4):25-28
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的司法政策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的决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执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善于运用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注意区分不同的适用主体,贯彻轻缓精神,避免不当逮捕现象,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并处理好从重与合法程序的关系,注重实体法的回应。  相似文献   

9.
厘清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既是人身危险性理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犯罪心理评估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刑事定罪依据的主要是犯罪事实(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单独的犯罪心理评估不能作为入罪的理由和根据,但可以作为出罪的证据。刑事量刑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兼顾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须由犯罪心理评估评定,结合犯罪心理评估做出的刑事量刑才能达成"既得公正,也得功利"。而在刑事行刑阶段,刑罚执行的依据和行刑效果的检验主要是看犯罪心理评估的结果。在犯罪防控中,根据犯罪心理评估界定的危险因素制定矫治对策,旨在降低罪犯重新犯罪能力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从而有助于犯罪防控。  相似文献   

10.
梁静 《红领巾》2004,(1):117-120
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对司法的最终断案和实现司法的目的有着实际的司法价值.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在有些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举证困难的现象.举证责任的承担,涉及刑事诉讼制度、价值、模式等基本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和犯罪中难以证实的情节,作出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实体法中某些特定犯罪,我国证据法也应考虑在控方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猥亵未成年学生案件在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相当高比重。刑事职业禁止的增设则为预防这部分行为人再犯罪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体现了刑法预防保护的早期化要求。司法实践中,职业禁止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比例、适用期限及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范围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作出相应完善,进而将未成年人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2.
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可以分为制作型、传播型和持有型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取有限区分保护模式,以“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为儿童色情制品的判断标准,仅在刑事处罚中采取从重处罚措施,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具有附随性,存在持有型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尚未入罪和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不健全等不足。基于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上确立全面区分保护模式,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细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并扩大刑事禁止令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预防领域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罪疑唯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告原则。罪疑唯轻原则具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双重特征。罪疑唯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罪疑,也就是对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在犯罪的成立与否存在疑问时,被指控的犯罪将不能成立;当犯罪是一罪与数罪存在疑问时,一般是裁断为一罪;当犯罪是重罪与轾罪存在疑问时,应依照轻罪来裁判。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应重新置于强奸罪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原先强奸罪下的一种行为方式独立成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保护幼女法益,导致刑法分则体系滋生矛盾,对刑法基本原则产生了冲击,司法实践中面临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不好把握的难题。应将嫖宿幼女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废除,将其重新置于强奸罪条款,还原嫖宿幼女行为的本来面貌,维护刑事立法平等保护幼女的初衷。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的实体法标准,是审查起诉的实体法依据和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实体法核心,影响并制约公诉证据体系的建立;犯罪构成理论也是刑事审判监督启动的实体法标准。缺少犯罪阻却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限制了公诉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醉驾入刑后,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国家治理能力低下导致了选择性司法的不可避免,进而使我国本已有限的司法权威更加弱化.其次,侦查主体角色的混乱,证据标准的不合理,诉讼期间的不合理缩短都对刑事程序法的实施构成了破坏.再次,入罪标准的降低,将使更多的人背负罪犯恶名,从而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有可能促使更多的人犯罪.此外,罪驾入刑的实施,将对制酒、餐饮以及娱乐等行业的正常经营构成冲击.所以,我们应该严守犯罪圈的界限,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当能够通过现有立法对醉酒驾驶进行治理时,就坚决不单独适用刑罚的手段.  相似文献   

1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张飞飞 《天中学刊》2013,28(4):48-52
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实体法并不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入手,实现刑事和解与刑事责任的对接,对于推动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固然是侵害法益的行为,然而有的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公民的法益,而有的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法益。对于直接侵害公民法益的犯罪,不分案件的大小,适用刑事和解的责任方式,对于直接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直接适用刑罚的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9.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着犯罪地管辖模式失灵、指定管辖失范以及并案侦查缺乏监督三大管辖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思路不科学、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外部监督乏力和诉讼保障制度不健全。对此,应当在坚持以犯罪地为中心的基本管辖原则下,明确指定管辖范围和程序,探索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管辖,同时强化法检监督制约和程序制裁,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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