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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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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州学院学报》2022,(5):51-57
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场景主要包括个人使用者、商事主体和政府部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三种场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及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包括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无人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这四个要件。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后,不论是精神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受害人自身遭受的损失或者个人资料处理者所得到的实际收益均可作为索赔要求的基础。如果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其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当前的规则下,个人信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典第1 183条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颇有争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此两类主体实施侵权所适用的责任规则不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 183条,而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同时,也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能为高校学生工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权威的遵循与指引。然而,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在学生信息的收集范围等方面与惯常实践相冲突,“取得个人的同意”合法性处理规则将影响行政效率,以及学生选择“不同意”将迫使工作陷入僵局。法律的运行有一个适应和协调的过程,应结合高校学工实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学生工作的有机衔接:第一是思想贯通,充分认识保护权益与促进利用的辩证关系;第二是规则落实,应限缩信息收集范围、完善敏感个人信息制度、修补安全制度漏洞,同时设立一次性同意制度、自动化决策制度、信息权利保障制度;第三是行为融入,包括多做告知工作、多做留痕管理、践行“两个最小”以及善用“去标识化”。  相似文献   

5.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6.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日渐广泛的运用伴随着信息主体对于不当处理行为的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这一对存在张力的关系进行了平衡。但具体到高校与学生关系领域,非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对学生生物信息保护的需求。立法者应当充分厘清高校对学生生物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该处理行为法律性质,依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行为规制模式。督促高校在进行学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时依照规定权限、遵循正当程序,确保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7.
同意原则是互联网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它直接制约着用户数据隐私的保障限度。《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对冲突利益的平衡,以基础法的形式阐明和确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意原则反映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自我治理,体现了主体对自身道德权利的享有和个人自治的实施。它不仅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默示授权的弱同意,而且包含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明示授权的强同意。此外,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适用还受到公共利益、“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和信息公开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个人借贷信息兼具个人性与公共性,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判借款人履约意愿与能力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刀切”的告知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在实践中容易妨碍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利用和共享,进而损害信贷交易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应在理念层面从对个人借贷信息的单向保护转向利用与保护相平衡;对信息处理主体为自身借贷交易的客观需要而实施的信息处理行为,应适用告知同意原则的豁免;在目的正当性和功能相关性的限定下,辅之以违法行为和营利性行为的禁止,应允许个人借贷信息处理机构享有合理的裁量权,以此明确和完善最小必要原则在个人借贷信息处理中的具体适用;应强化对个人借贷信息处理机构的合规监管。  相似文献   

9.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从我国儿童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在“敏感性”划分方面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成年人保持一致。由此,在儿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框架下,基于场景理论,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角度,以高中低的风险路径来构建分级规制策略,进而实现儿童信息权益的动态保护。  相似文献   

10.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促进数据流动利用之利益平衡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核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事关个人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其界定与保护深受各界关注。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仍有待完善,因此,我国应当吸收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文章通过比较中外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和处理规则,提出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文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探讨建立相关规则保护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论述读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读者个人信息处理、读者隐私等相关法律概念,提出高校图书馆、读者、智慧图书馆服务供应商结成共同体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观点。高校图书馆应明确共同体多方主体的责任和行为规则。从图书馆官方媒体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声明、高校智慧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的界定、读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读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定和最小必要规则、读者个人信息处理其它规则等方面探讨保护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最后强调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其实是在信息利用中加强保护,释放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  相似文献   

12.
快递实名制可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也导致其推行不畅。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处理二者的关系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最小化的收集个人的信息。针对我国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应完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典》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加强监管,司法上要降低维权成本,行业要加强自律,公民要提高维权意识,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13.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问进行平衡。立基于此,论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和政府信息在公众公开查询中的防范机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然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情况,面对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不当搜集个人金融替代数据的现状,理应尽快厘清金融替代数据的征信边界以保护信贷主体的金融信息权益。基于此,文章认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把满足“依法采集、用于描绘信用画像、服务普惠金融大局”三要素的金融替代数据整体纳入征信监管中,明晰金融替代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结合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细化金融替代数据应用的场景化规则,并构建以诚信原则为核心、征信主体与信贷主体共同参与征信活动的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15.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6.
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局限与司法运行的实践理性,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采取事后损害救济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损害救济模式泛化性适用的根源在于:案件线索发现的“刑事化”、公益诉讼运行的谦抑性、侵权责任认定的依赖性。然而,损害救济模式不足以实现公益的全面、全过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遭遇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危机性的拷问。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分析工具,可以发现损害救济模式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理念,亦未审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的特征。为有效预防个人信息风险,及时制止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有必要适时转换公益诉讼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进行风险化改造(风险防控模式),以适应该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政策协议虽然形式上满足了知情同意规则的要求,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影响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对用户理性选择的研究,描述了授权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核心内容阐释为“决定权”与“删除权”,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应然义务,构建了知情同意的运作框架。根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立法应围绕明确控制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框架、完善信息信义义务、明确个人信息用益权等方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优化的路径与制度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时代,一些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处理个人信息、阻碍公平竞争,使传统理论中“守门人”的中立性受到挑战,“守门人”制度因此成为网络安全立法关注的焦点。欧委会于2020年发布《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项提案并于2022年生效,建立了“数字守门人”制度,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和规制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于2021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第58条“守门人”条款。该条款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将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确立为“守门人”,并在实践中出台了细化规则,明确独立机构的角色定位,从企业合规性及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制,体现出“守门人”立法的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上承载着人格利益,同时也具有信息流通的功能,因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法益进行保护,未对其进行赋权。过于绝对化个人信息权益会使其丧失信息流通属性,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与数据,个人信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将其置于公法还是私法之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最为关键。从属性上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信息流通功能,是带有公法性质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以私法保护为主、公法保护作为兜底方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保持人格利益保护与信息流通功能之间的平衡,在保护重要民事权益优先的同时,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和合理使用的方式防止权利滥用;置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则架起了公法与私法保护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20.
识别标准是生物识别信息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厘清其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下,生物隐私立法呈现出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基于特定信息处理活动产生的生物识别信息,另一种则是根据数据来源产生的生物特征信息。从欧盟立法经验看,前者以“已识别”为标准,存在过于依赖信息处理者主观目的与保护范围较为狭窄的不足;后者以“可识别与已识别”为标准,虽扩宽了保护范围,但易与医疗健康信息和生物技术概念相混淆,且存在沦为“笼筐式”概念的风险。鉴于此,我国应以“直接识别+已识别”构建生物识别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规制法中构建“生物特征数据”概念,以弥补保护法中较高识别标准所带来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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