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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中,申请人/代理人常常以对比文件中记载的"负面的"或"否定的"信息构成了"相反教导"为理由,争辩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然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有关于"相反教导"的规定,因此,审查实践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教导"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三个案例,涉及质评、实审审查等角度,给出判断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否定的"或"负面的"信息是否构成相反教导的基本原则,对审查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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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造性的评判中,应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的教导,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必要。只有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必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有动机将两者结合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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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判断者对技术启示的理解常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容易陷入误区。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如何判断现有技术"会"给出技术启示,旨在帮助建立一种符合逻辑思维的判断方式,避免将"会(would)"理解成"能(could)",从而影响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准确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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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实务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由于"三步法"的三个步骤依次推进、逻辑关联,共同构成判断创造性的基本过程,正确选取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当是"三步法"适用的前提。本文从两个具体案例出发,阐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对判断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以及当遇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取不适格时,代理人应当具有的答辩思维和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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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国目前通常采用 三步法 来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无论是第一步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环节,还是第三步的“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环节,均需要专利审查人员从诸多现有技术中选择适格的对比文件。本文将结合医药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的特点,对该领域专利审查过程中现有技术的适格性判定要点进行梳理和深入分析,尝试从审查员初步认定、发明人协助校正以及技术调查官介入三个维度,构建现有技术适格性判断的基本路径,以期为提升专利审查质量提供思考及决策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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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组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得出以下观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是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后,修正创造性判断结论。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的程度有高低之分,其对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要综合评价。当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越来越显而易见,则发明欲具备创造性所需的技术进步也应随之提高,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前者在创造性的整体判断中所占权重更大。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产生质变,重点需要判断其与现有技术已知性能的相关性。在"量"上优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尚不足以证明预料不到,还应当结合相关背景技术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确定该效果是否超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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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硅酸锆陶瓷喷砂珠"专利无效案为视角,论述了特征替换型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价中需要把握的根本原则和考虑因素。本文认为,在"三步法"适用过程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能否撬动待评价对象的着力点,决定了论证和说理的难易,技术问题的重新确定应采用广义解释,技术启示的认定应牢牢立足于现有技术的教导,不能裹足不前,也不能跑得太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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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对包含与对比文件部分重叠的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做出了规定,然而未对其中包含的数值范围的数目进行具体限定。本文从相关实际案例出发,根据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水平的高低,对包含多个数值范围特征与对比文件部分重叠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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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给出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審查方法:第一步,确定用以对比的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特徵;第二步,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用以对比的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特征相比,找出区别;第三步,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属产品的本领域设计人员作为判断主体,确定外观设计所属产品的设计空间,据此判断上述区别是否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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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常使用三步法,其第一步即为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创造性结论的客观公正有着决定性影响。而在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相反技术教导"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其可以直接影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能否成为得到发明的最佳起点。但是,相反技术教导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并未明确定义,导致在审查实践中容易出现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了相反技术教导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取的影响,以期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判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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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