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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昉昱 《科学.经济.社会》2015,33(1)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理论,解决的是未遂与预备的界限问题.着手判断是事实评价,更是刑法的规范评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德日刑法理论主要存在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和综合说之争.本文提倡实质客观说,即客观上,依据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考察行为对犯罪客体是否造成盖然、紧迫的实质危险.且实质危险需借助客观辅助手段,如与犯罪客体的时空距离、后续具体侵害方法、不存在偶然因素阻断等进行判断.主观上,以一般人标准考察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计划.其中,主客观内部关系中,以已发生的实行行为为立足点,行为人主观故意必须通过行为实现表征,避免主观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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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原意,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准备的预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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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故意,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本身具有多个犯罪故意,而具体何种故意符合犯罪构成中的构成要素条件,要看行为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选择。本文将从传统的犯罪故意理论入手,结合诸家学说,最后得出选择性故意,这一理论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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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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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客观上看起来是符合逃避侦查行为的,但实际上该犯罪分子并没有进行犯罪的故意,即其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触及刑律,也更不知道该行为后的一些方式手段属于逃避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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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但三者在犯罪目的、实施手段、侵犯对象、威胁内容、犯罪主体等各方面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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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工作特质对文学编辑"保持客观"的要求着手,说明在该工作领域中客观精神与量化思维的重要意义,探讨文学编辑应用客观方法的可能和方式,并论及客观精神对文学编辑个人素养的要求和在具体工作中实施客观方法的尺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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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形式,并非毫无疑义,但由于不作为与作为在原因力上的差异以及为了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肯定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先行行为应当由刑法明定化,它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危险前行为使其置于保护被害人特定法益的地位,而该地位本身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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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明令禁止某些精神药品的买卖,为了使法律得到遵守,权力机关都采取措施查获及处罚违法者。因此,非法药品滥用的研究在犯罪经济学及保障法律实施的框架内展开。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家们首先关注于严厉打击的策略,原则上完全禁止买卖及消费。犯罪经济学理论把选择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假定为一种理性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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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过失混合说。对这些观点加以探讨,从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相关罪的理性分析看.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本罪实际上成立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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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和特点着手,系统地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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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经济领域渗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通过托运行业实现暴力垄断,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结构.获取非法利益,暴力垄断市场;通过企业公司组织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组织结构,严密组织管理制度,实施多元管理手段;利用金钱拉拢腐蚀有关机关人员寻求保护.我们应该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原则,积极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加强托运行业市场监管,完善托运市场运行制度,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实行托运行业“打黑除恶”专项治理;消除制度性腐败的社会基础,增强权力制约机制;完善立法,借鉴国外经验,以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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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道德观念、学术行为及学术成果的公共性、我国与西方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模式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以外国法为据要求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并不具有正当性。如果效法西方部分国家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则无法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也有损于学术自由;并将会面临巨大的刑法成本支出,有违刑法的效益原则。我国学术规范的建设和教育尚待深入,学术自治远未实现;规制学术剽窃行为的学术惩戒规范及民法业已存在,但尚不健全且未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并不符合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因此,对学术剽窃行为的规制应以努力改革学术管理体制,实现学术自治,同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规则、民法等学术剽窃行为规制制度为优先选择,而不宜贸然进行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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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方便的同时,也不断滋生了网络犯罪,其中网络盗窃犯罪的危害尤为显著,并且形式多样,给网络安全、网民利益、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由于学术界关于网络盗窃行为的认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此外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并未作明确规定与解释,实践部门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现从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以及难点认定五个方面,阐述有关网络盗窃犯罪的犯罪构成问题,解决在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方面存在的争议,并通过对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打破关于该领域学术研究的局限,为实战部门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网络盗窃犯罪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可行的参考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