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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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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再来分析由新闻被侵权引起,亦即由法人、公民的侵权引起的新闻纠纷。 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正常的新闻活动时,或因发表合法的报道后,遭受法人或公民的非法围攻冲击、阻止、干扰、无理纠缠,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伤害,导致新闻作品无法形成、发表,影响新闻工作的正常进行,构成新闻侵权。如1999年,中国足协赫然取消《无锡日报》记者的采访权事件;福州一记者遭枪击事件;山东海阳县政府以红头文件诬陷山东有线台一记者事件等等。 法人、公民侵权新闻工作的行为主要因主观状态的认识引起。(1)法人、公民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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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增多,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剧增加,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逐步深入,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于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它已成为困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新闻侵权而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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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侵权纠纷的双向思考张西明新闻侵权纠纷,是指由于新闻报道或评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人身权作为公民和法人因其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格权中的很多内容,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都可能因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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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禁止的一种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首先破坏了法律的某种规定,譬如,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侵害了不该侵害的权益等,同时,侵权行为又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迦人为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增多的新闻侵权纠纷和新闻侵权诉讼,如何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明确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这对于我们合理处理新闻侵权行为,减少乃至消除新闻侵权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认为,新闻侵权有四个要件构成,本对此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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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肖像侵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新闻媒体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且使用公民肖像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构成肖像侵权。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新闻实践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肖像使用情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特例极易引发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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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及其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新闻侵权责任一旦确定,该如何对受害人加以补偿呢?根据新闻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人格非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表现方式,新闻侵权救济方式可相应的分为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和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及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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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概述 基于职业的特点,侵权诉讼必定成为新闻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究竟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牛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目前,对公民权益的损坏主要有两类:一类足对公民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害:另一类则是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新闻侵权更主要的是后者,集中在对民众人格权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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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大都因新闻侵权引起,新闻侵权又以新闻侵害人格权居多,行为人通过新闻报道使公民人格受到损害,由此引发新闻侵权诉讼。实际上,新闻真实性原则决定了新闻报道本身不会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在新闻实践中,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还是屡有发生。实际上,严格按照新闻规律进行采访报道,就能够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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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新闻媒介为旷日持久的新闻官司而伤透脑筋,不少企业和个人,也被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搞得生活不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妥善合理解决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已是迫在眉睫。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媒介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主要指法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个人名誉,主要是指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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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侵权的高发,生率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据统计,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70%以上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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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在新闻侵权中占有很大比例。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论著,大多把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相提并论的。其实,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相异之处,本文拟专门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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