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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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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晋 《高教论坛》2005,(1):135-137
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实现教育法治的迫切课题,法治精神和权利至上理念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个体权利。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突出表现是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途径得到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2.
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透视——兼论学生权利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评述国内外普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在二者公法上存有特别权力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私法上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教育契约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不同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根据高校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学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相互衔接配合,最终达到维护高校教育性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权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体现了社会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我国针对残疾人受教育权救济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逐步健全,但仍存在司法救济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救济缺乏可操作性、其他救济方式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救济的程序和机制,启动宪法救济制度,增强残疾人法律维权意识,以此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喜涛 《贵州教育》2005,(22):13-15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受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权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在实践中,总的来说,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有关受教育权利的纠纷正成为当前教育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因此,有关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正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 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在我国,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状况,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提出义务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方式应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并且当受教育权在普通诉讼得不到救济时,应该能得到宪法的救济,我国还应完善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作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行使公权力性质的"学校权力"。在学校管理活动中,学校权力行使与学生权利享有形成了由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特权理论、宪法理论、特殊契约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关系,并产生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救济权等矛盾和冲突。寻求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平衡,关键在于建构学校权力运行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内部平衡机制和外部平衡的机制。  相似文献   

7.
高职学生实习权利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劳动权的交集而衍生出的一项权利。现实中,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常遭受侵害而不能获得救济。高职学生实习权利不能有效实现,既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对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企业、学生等方面的原因。为切实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应完善实习法律制度,制定促进实习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对实习的监督,规范学校实习管理,健全实习权利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中小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小学生基本上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易受侵犯的权利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财产权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是申诉和诉讼。侵犯学生的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3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巨大,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我国残疾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保护残疾儿童已成世界共识.我国应尽快构建和完善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残疾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社会参与权、救济权、养育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10.
高校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教育立法的不足。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待于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相似文献   

11.
合理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将教师作为与其他专业人员无异的一类群体,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体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也没有呈现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学校教师群体的差异性,导致教师管理实践中问题和争议频发。教师职业源于现代国家公共教育体系建立的需要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与其他类型专业人员最显著的区别即在于教师职业的公共性,而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学校教师群体的公共性强度也存在显著差异。应以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为分析基础,以公共性强度差异为划分维度,确立不同教师群体的法律身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师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公共性保障及其与自主性的协调为目标,确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设计教师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由于传统理论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的认识存在偏颇,使得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以内部行政行为之一“行政追偿决定行为”的性质界定为起端,探析了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急剧衰弱、民主法治、人权保障逐步高涨的背景下,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当拥有完全的救济权,以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3.
由于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得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常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这显然与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理念不相符。因此,研究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本质及衡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核心是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限,完善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途径。这些措施对于保证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梁明伟 《教师教育研究》2006,18(4):48-51,39
教师权利在当今日益深入的教育改革实践中会受到一些侵犯,而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利,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把司法救济作为教师法律救济的主要渠道;改进教师行政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明晰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高校教师、配置高校教师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性为“国家公职人员”,但却未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通过考察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域外理论变迁及国内学说演变,发现高校教师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即一方面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代表国家履行教育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学术创新的重要职能。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公立高校教师的“公务雇员”属性,来定义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并借此对公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6.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一方面,其办学自主权已初步确立,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晰;另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从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及与学生的关系入手,对公立高等学校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公立高等学校之于政府,具有独立和服从的两面性,之于学生,又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  相似文献   

17.
民事救济是我国司法救济的重要方面,也应是我国受教育权利救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受困于传统的公私二分理论,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面临着来自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挑战与质疑。分析表明,提供民事救济是完善受教育权保护方式、实现受教育权保障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看到,平等主体之间存在受教育权侵权纠纷,而纠纷的解决难以通过教育行政诉讼或诉因寄生的方式实现。使受教育权民事诉讼渠道畅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也是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在英国,校园欺凌须涵盖力量失衡、损害后果、持续性及主观故意四个要素。针对校园欺凌行为,英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一则,英国以学校为中心搭建了由“平等理念”与“三阶段义务”构成的法律框架。除了对存在特殊受保护需求的学生群体予以特别关注之外,学校还应在预防、干预及善后处理三阶段履行一系列反欺凌义务。二则,现行法律规制体系呈现公私法交叉规制之势,主要由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其中民事禁令、定期检查、报告机制以及犯罪行为令都是颇具特色的制度。判例法是英国制定法的重要补充,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在责任认定、抗辩采纳等方面发展出了一系列富有智慧的裁判方法。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亦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9.
高校教师权益救济是依法治教的重要表现,是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和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国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当前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二者由于处理范畴、执行基础不同,处于明显的割裂状态,使高校教师权益救济制度本身产生了桎梏。由于教师地位和权利结构不明确,高校教师与学校权益关系复杂,且以申诉制度为代表的行政救济制度在程序上、受理范围、时限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申诉制度效力不强。由于教师权利结构不明确,再加上高校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在没有具体程序法法理依据时候,司法救济难以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益纠纷产生效力。可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权益救济机制、建立一体化的权益救济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制度融合,切实保障高校教师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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