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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显兵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2(3):24-28
宽严相济不仅是指导刑事司法的政策,也应当是指导整个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政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讲究"宽",主要是指惩罚的量应当相对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追求"严",应当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严密防范的策略,而非严厉打击。为此,警察应当提前介入学校欺凌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不良少年群体,同时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大力发展工读学校教育,并将收容教育制度重塑为工读学校的强制入学教育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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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安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2(4):67-72
关于单位犯罪,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阐述,一直没有定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诠释,明确如何对单位犯罪进行认定与处罚,分析单位犯罪立法的不足和对策。 相似文献
4.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5.
赵德安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2(3):49-56,70
关于单位犯罪,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阐述,一直没有定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诠释,明确如何对单位犯罪进行认定与处罚,分析单位犯罪立法的不足和对策。 相似文献
6.
刘焕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4(5):37-38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犯罪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相悖。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应当尽快通过民事、行政立法和司法改变这一现状。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严"与"宽"——关于法律目的及其立法、司法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新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6)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统治,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法律的"严"与"宽",即立法中什么行为应当纳入法律规范或者从严惩处,什么行为不宜纳入法律规范;司法中什么情节应当从重量刑,什么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系法律的目的能否圆满实现.国家应当从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这个指导思想出发,斟酌立法的"严"与"宽";司法人员在依法司法中,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应当深刻理解立法宗旨,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情感来把握司法的"严"与"宽".如此,国家才能更稳定地发展,公民的社会生活质量才能以更快的速度提高. 相似文献
8.
张睿海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3):43-4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定了一系列刑事司法原则以及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以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为中心目的,为世界各国构筑了国际合作的法律平台。根据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的情况,我国应当在吸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加强有组织犯罪预防、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立法、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积极探索,从而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主动应对。 相似文献
9.
环境犯罪中,司法机关多以相对保守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审判,并不能有效惩罚和制止犯罪。为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救济受损环境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广泛适用生态修复理念,健全磋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并推进以行为责任为主体的生态修复性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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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4):62-66
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在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犯罪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应当说,法人犯罪本身是能够成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并能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法人应当被视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此外,应该认定法人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而正确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犯罪类型设置”的检讨——从背信罪的设立入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情树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76-83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犯罪类型的设置存在着重大的粗细错位,该粗的不粗,该细的不细。因此,在今后刑法修订中,应当纠正犯罪类型设置粗细严重错位的立法思路。在重大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详细具体的罪名,在轻微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类型化的罪名,做到该粗的则粗,该细的则细,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目的,发挥刑法的机能。 相似文献
14.
王充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69-73
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重构。 相似文献
15.
蒋秋云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5):28-31
1997年的新刑法在第30条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做了规定,这是刑法理论界的重大突破。单位未完成形态问题是构建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不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马克昌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16-23,34
一、关于片面共犯,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对肯定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比较起来,以片面有形帮助犯说为可取。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意见也有分歧。笔者认为,宜分为两类:即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不过第一类中只有教唆犯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三、教唆犯是否具独立性和从属性的两重性,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笔者主张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论述教唆犯的性质。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据此.对反对意见逐一予以适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17.
周文丽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4,21(1):76-77
牵连犯是客观存在着的一种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刑法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理论界进行了学术探索.司法实践中已对牵连犯如何认定和处罚积累了丰富经验. 相似文献
18.
茹士春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4(3):52-54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本质上不足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全部,将向单位介绍贿赂纳入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范围,是刑法结构严密化的要求,在不扩大处罚范围的前提下,体出了刑法严惩贿赂犯罪的精神,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9.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没有明确界定,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有重大意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刑法理论上经历了从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等三个演变历程。探讨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应该把形式的作为义务和实质的作为义务综合起来。不作为犯罪的实质的义务来源应从紧迫危险性、现实依赖性、排他支配性三方面来认定。 相似文献
20.
张曙光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0,32(1):49-52
传统的刑法学是以犯罪为中心展开的理论体系:犯罪被认为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重心;罪刑关系被认为是刑法学的“主轴”,犯罪在罪刑关系中处于基础的、主导的地位,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体系在当代已陷于“危机”:犯罪概念的实质内涵迄今不能有效确定.意味着整个刑法学建立在“沙滩”之上;罪刑关系也难以担当整个刑法学的理论框架,无法统摄与支撑整个理论体系内容:犯罪在罪刑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也被动摇,刑罚的主导性凸显。刑罚(或刑罚权)才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中心。“犯罪中心论”体系应当向“刑罚中心论”体系演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