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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蒙古习惯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柴荣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32(6):55-58
分析蒙古族习惯法的源头必须从禁忌入手,元朝的立法司法实践受到蒙古族习惯法的影响仍然十分明显,如元朝的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王朝赋予僧侣如此多的特权,实践中,元朝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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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木尔宝力道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4(1):79-84
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如果没有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就不会有现代明社会的法律,蒙古族习惯法具有独特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北方马北民族法律典型,是了解北方各民族法律明化的纽带,研究探讨蒙古族习惯法,对于正确解蒙古社会制度及其性质,正确理解蒙古法律化,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化及社会发展,促进牧区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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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朝的流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菁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97-101
流刑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所采用的主要刑罚手段之一 ,是封建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本文从流刑制度的源流出发着重探析了北朝流刑制度的成因和特点 ,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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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69-72
流刑渊源于上古时期的流放制度,经过行政处分到刑罚制度的嬗变,其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宋代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流刑主刑及附加刑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确保了流刑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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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佩雨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6):453-454
元代是我国少数民族第一次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如何统治这样一个各地差异很大的国家始终是蒙古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较高文明所征服"。①元代在保留蒙古族许多传统法律和习惯的情况下,采用汉法己成为必然的趋势。其监察制度的创设也践行了这种"附会汉法"的思想。对元代监察制度得失角度进行分析论述,以期对我国当代监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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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特木尔巴根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1):44-49
在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研究领域,充分利用元以来汉籍文献日趋显得十分重要。汉籍蒙古族习惯法文献有三大特点,文献体裁丰富、时间跨度绵长、地域覆盖广阔。有元以来的汉籍文献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包括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社会组织方式,婚姻家庭习惯法。事涉蒙古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中窥见蒙古族习惯法之一斑,并可借此补充蒙古文文献的缺漏,从而完善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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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丰富法治理念、提供实用制度资源、节省社会运作成本等法治建设意义。在国家法律引导民族习惯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保留民族习惯法应有的发展空间,从而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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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流放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修青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4)
本文选取了一个尚无专门论述的小题目,探讨了流放刑在元代的沿革衍变。文章认为,当蒙元时代民族文化大融合之际,作为草原社会习惯法的出军制随着蒙古国疆域的扩展被带到了汉地,在长时期内起着替代流放刑的作用;之后逐渐归并为传统流放刑的一项内容,并成为明清两代流配罪人的主要形式。文章还以“流放地”和“流放的实施”为题,考订、补充了史料言之未详的其它流放地,较具体地描述了当时的流放律令所获知的元代社会政治图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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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大融合时期,多元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使元代工艺美术在整个中国工艺美术史上呈现出繁荣的发展态势。文章从蒙古族文化、伊斯兰文化、汉文化等若干角度,对元代工艺美术繁荣背后的文化背景进行了梳理与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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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是我国封建刑罚的完善和发展时期,封建制“五刑”经数百年演变终于确立。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在确立其重刑地位的同时,因其固有的缺陷,唐中期后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至宋初演变为一种新的刑罚——“配流”。配流刑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者“明德慎罚”传统思想的反映,体现了唐宋之际社会的重大变革。宋代的“配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虽因时期不同效果各异,在实施上比传统流刑残酷,但它弥补了“折杖法”实行后刑罚体系的缺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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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47-50
宋代流刑虽然在刑名和内容上均沿袭了唐律中的相关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流刑在这一时期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革,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惩罚方式由单纯的流远变为流、杖、刺、徒数刑并用;适用犯罪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十恶重罪扩大为一般性犯罪;犯罪适用对象也已不局限于死罪贷命者,还包括一些犯杂罪者甚至是轻微犯罪者;流放期限也从有期变为终生服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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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类考察了《元史.列女传》[1]所载的贞节妇女生活状况,结合当时社会对妇女守节的实际认同程度,探讨了元代婚俗、政策、法律及理学传播等几方面对元代妇女贞节观的影响;认为终元之世,元代社会(包括妇女本身)的贞节观是比较淡薄的,只是到元代中期以后才略有所加强,体现出元代妇女贞节观的渐变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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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谪作为封建社会对官员过失的处分,从唐代以来开始影响着文学的群体。众多的唐代诗人因为踏上仕途,而遭受了京官外贬或流放的挫折。由于唐代的贬谪主要体现为北官南贬这样一种地域指向性,以荆襄为中心的楚国地域便成为贬谪诗人群体必然的经历之处,流放与贬谪在楚国地域的前朝文人屈原、贾谊引起他们隔代的共鸣,以“屈贾”为偶像的楚韵骚情从唐代开始成为文学史上重要的传统而被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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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刑以"七作尾数"是元代刑罚制度的一项鲜明特点,关于其形成原因,叶子奇的"饶三下说"尚居主流,也有学者提出了"杖十七说",这两种观点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存在较大疑问。综合大蒙古国立国前后的法律规定及其宗教、文化背景进行分析,此特点应是源自北方游牧民族集团的"尚七"传统,与元世祖的"恤刑慎罚"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客观上的契合,相比于唐、宋、金等前代法律,确实存在着刑罚宽缓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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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晖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11):47-50
“罚牲刑”是用罚牲畜的方式来惩处犯人的一种刑罚制度,作为蒙古社会游牧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一种律法,被蒙古统治阶级乃至后来的清朝统治者所认可,并广泛推广使用。清初以及清中后期对“罚牲刑”的立法变化,反映了清代蒙古“罚牲刑”的诸多立法特点,说明了清政府在对蒙古立法上的转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