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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若凡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5):95-100+15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理论基础是惩罚性赔偿的制裁与威慑功能理论,程序法理论基础是诉讼担当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审慎原则和适度原则。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法定倍数赔偿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承担能力、将要承担的其他财产责任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对合理的惩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3.
赵杰宏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3,(6):102-108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2021年后的赛事节目盗播案中,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笔赔偿金。赛事节目盗播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符合“侵害知识产权、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请求”四个条件。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才能使盗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盗播者既违背了对赛事节目授权的注意义务又对赛事节目有推介编辑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经赛事组织者授权的转播者可作为被侵权人,享有诉讼权。转播者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著作权被侵犯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并主张。法官综合被侵权人损失、盗播者获利与赛事产业发展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额基数上确立惩罚性赔偿额。 相似文献
4.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17)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来,全国出现了不少"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案件,给司法实践和理论带来了挑战。"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对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适用要件进行研究。经营者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因其违约行为使相对方遭受损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主观动机不是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
5.
赵彩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4,(1):80-86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该条文原则化、抽象化,学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对此,首先需要界定环境侵权的含义,明确其客体指向——环境私益,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本质差异,明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及功能定位。然后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可行性与法理依据两个角度论证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伪命题;同时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意图解释三个层面证实环境私益损害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刘巧丽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7.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9,(3):32-35
为能够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提高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打击不良商家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受到各方的关注,溢美之词铺天盖地,但从2009年适用至今,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出食品安全保护神的作用。应该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认定,提高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弹性设立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惩罚性赔偿范围扩大到免费赠送的食品等,以求解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8.
周小桃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29-31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民事责任主体应从企业扩大到行政机关和消费者,赔偿范围不仅限于财产和人身损害,在同质赔偿原则基础上要有限度地运用惩罚性原则.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定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包括适用的条件不清晰、适用的情形不具体、适用后获得赔偿的归属不明确;另一类是该制度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借鉴后结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得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不应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被侵权人且范围还应当扩大的结论;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包括以倍率式方法构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与公法责任并行以及提高证明标准等,以提高该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霍崇卓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26(4):61-62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越发引人关注,据卫生部监督局统计显示,我国有3.2亿人口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引发的死亡率达到17.8万人。同时,引发的污染事故达到数千起。本文以美国相关立法为例,就在当今社会是否要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引进惩罚性赔偿展开论述,以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缓解中国当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