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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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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盗播案件裁判结果的诸多乱象,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忽视。不同案件在基础事实的构造上存在差异,应依据不同的案情来合理确定规制盗播行为的模式。根据赛事转播权的内容、侵权发生时段与损害程度,可将盗播行为分为盗取直播、延播的行为与盗取录播、点播的行为。基于不同盗播行为侵害的利益类型不同,设置二元法律规制模式。对于前者,目前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与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规制,以避免赛事盗播案件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逃逸;对于后者,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法院应尽可能地肯定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以彰显支持赛事转播产业的司法态度。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性质使其无法完整嵌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框架,在原《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均存在适用困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将网播行为纳入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邻接权规制的范围,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可能性,但依然存在适用不畅问题。通过确立“有无”的独创性标准,扩大广播组织者权的主体,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可进一步优化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促进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176条使自甘风险从一般理论上升为我国的民法规则,使体育领域的人身侵权纠纷处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保障了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但老人穿越篮球场案的判决与媒体对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解读,以及白银事件发生后个别有关参赛选手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观点,均不符合第1176条对自甘风险适用范围的限定,陷入了主体泛化、混淆损害与侵害的认识误区,对人们准确理解《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产生误导。为使公众树立正确的自甘风险规则法律意识,须通过活动、主体、主观、客观4个方面研判第1176条适用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4个方面的条件才属于《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依据相应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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