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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伤害引发精神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乒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8,(24):46-50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伤害事故难免发生。其中一些事件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人格培养产生重大影响。未成年时期是漫长人生的准备时期,是各方面趋于稳定持久的时期。因此,此间的精神损害若得不到有效救济,其负面影响将十分深远。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慰抚受伤的心灵,有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已成为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或契约关系.相应地,学校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非基于监护关系的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3.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迫切需要法律加以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定位,分析论证了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列举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4.
杨秀朝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5):167-169
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与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侵权责任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分列,将被侵权人的年龄因素纳入学校责任的归结要件,并明确了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以之为依据,预防和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6.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目前,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04年5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据此,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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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意指对公民因人身权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内涵界定未区分侵害行为的性质.横向考察我国立法,民法领域日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法首度认可了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来看唯有刑事立法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但其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仍予否定,这与我国立法大环境是不吻合的,违背了宪法所提出的法律体系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依据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呢?是不是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损失呢?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地… 相似文献
9.
宋晶晶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9):151-151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 相似文献
10.
杨生祥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23(1):9-12
文章认为,对于寄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之下,学校承担的则是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1.
潘爱华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1):111-113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与此相对应,目前关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即“监护权移转说”和“教育管理说”。笔者支持“教育管理说”,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学生网络游戏行为调查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学生玩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家庭、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在指责游戏厂商或网吧,家庭和学校则希望通过各种说服教育或强制手段,迫使未成年学生少玩或不玩网络游戏.然而这些措施很难得到未成年学生的认同.为什么未成年学生热衷于网络游戏?未成年学生网络游戏行为对他们有哪些影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加以应对?本文选取1090名中小学生作为对象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从未成年学生角度提出了合理对待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行为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加,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协商不成而产生法律纠纷,诉诸法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使学校不堪重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所以学校要尽最大努力预防和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这就需要校长必须懂得处理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赔偿?赔偿的范围有多大?不幸事故发生后,学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否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尽可能减少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相似文献
14.
于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1):52-53
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害,我国的法律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保护的范围、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应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应对权利主体作出恰当的规定;应从立法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死者的权利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张胜霞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9(4):85-87
精神损害虽然无形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讲,精神上的损害远甚于物质上的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我国私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立法、司法上得到了肯定,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制度上却是不置可否.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在私法领域得到了确认,那么就不应因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社会所需,且我国实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阻碍. 相似文献
16.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7.
贾青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998,(4)
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所发生的损害事故的不同情况进行法律分析,从而推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该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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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人权法律保护上有重大进展,但仍存在诸多不足。解决问题的可能出路在于修改相关立法,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刑事法领域,从而建立更为全面、更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潘娇艳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7(2):31-33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逐年增多,有关学校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确定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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