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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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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日本校园欺凌自杀诉讼的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校园欺凌自杀更多地发生在初中阶段的公立学校,而法院认定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并不高.日本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义务来源在于2013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责任依据为《国家赔偿法》《民法》等法律.法院在判断学校是否对学生校园欺凌自杀承担责任时,主要从欺凌严重性、权益侵害、过失以及学校过失与自杀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判断.其中核心问题是判断学校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前提是学校存在预见欺凌自杀的可能性.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对校园欺凌认识的提高,对学校的要求逐渐从预见校园欺凌自杀的具体可能性转向一般性地认识到欺凌严重性.  相似文献   

2.
美国20世纪70年代之前,校园欺凌被视为“青少年学生成长的一部分”,未受到足够重视.1999年科伦拜高中枪击案以后,如何通过立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美国联邦和各州关注的重要问题.囿于公共教育的州权自治传统,美国在联邦层面至今未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而是通过《教育法修正案》《民权法案》等法律加以规制.联邦层面的法律规制以事后救济为主,不足以让校方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校园欺凌的事前预防.在州层面,美国各州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规制,在明确界定“校园欺凌”概念的基础上,建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报告机制、处理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但同时,各州立法在规范学校反欺凌政策、惩罚欺凌行为实施者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3.
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既是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校的题中之义。虽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经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相继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治理政策与法律文件,但是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这些治理措施却显得十分滞后与乏力,并且普遍呈现出治理机构缺失、管理人员职责混乱、责任主体惩处不当、受害者救济缺位等方面的消极态势。为了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我国亟需成立专门的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明晰学校及其他管理主体反欺凌的法定责任,引入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以及完善校园欺凌的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学教育》2017,(1):28-36
法律制度因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治理校园欺凌中能发挥重要价值。新时期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特点,这是社会结构变迁及规则缺失、学校治理无力及无奈、家庭结构变迁及失能、学生个体差异性特征共同导致的结果。校园欺凌依法治理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反校园欺凌的制度设计、司法应对、学校角色、社会参与几个方面,但存在对校园欺凌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治理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治理校园欺凌的方法缺乏有效性等问题。校园欺凌有效治理需要推进专项立法,明确反校园欺凌立法目的与原则、理清立法主要内容以及明晰参与主体责权利边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有关校园欺凌的报道在报纸、网站等各个平台层出不穷,社会关注度居高不下。"校园欺凌"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但只有依法治校才能让学生更具安全感。因此,以法学为视角,明确校园欺凌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教育的漏洞与法律制度的缺失,并在比较域外治理校园欺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立法空白现状,从立法、司法、执法及守法四个方面构建综合的防控体系,以达到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校园欺凌现象的目的,从而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相似文献   

6.
本文调查了中学生对于校园欺凌及相关规制法律的认知状况,发现中学生能够准确判断校园欺凌现象,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在行动层面上所受的法律约束较弱,在校园欺凌解决方式的运用上受限。结合调查情况,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应从立法的可操作性、法治教育以及多元化的普法途径来增加中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知。  相似文献   

7.
校园欺凌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校园安全问题。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复杂,既有社会变迁层面个体的自我迷失,又有学生心理层面个体受压抑产生的行为偏差,还有家庭与学校教育中德育的缺失。目前,我国反校园欺凌法相关法律欠缺,校园欺凌预防机制针对性不强,校园欺凌沟通与报告处罚机制不完善,导致未成年学生法治观念淡薄。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对于校园欺凌的预防与监管不能仅仅依赖于传统手段,更应注重法律实践,构建多元主体协力参与的校园欺凌的体制机制,打造以法律为依据预防与惩戒校园欺凌的体系。  相似文献   

8.
旷乾  田春 《基础教育研究》2020,(3):14-16,19
校园欺凌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对其进行有效防治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国外对校园欺凌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研究较早且成果丰富,文章分别从法律、社会、执法、学校四个层面,对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四国的校园欺凌防治进行了国际比较,发现只有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多元治理模式、加大惩戒力度、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并完善教师惩戒权,才能对校园欺凌现象实现有效的防治。  相似文献   

9.
校园欺凌的解决之道在于“提前预防”。提前预防的关键节点在于标准欺凌生成之前的欺凌先兆阶段。课题组运用调查、访谈、案例分析、实验等多种实证方法,形成基于欺凌种子、欺凌初发、欺凌萌芽的三个先兆阶段的“三级防线”,实施学校实践中的层层干预手段,有效分化和转变由协助者、附和者、旁观者和抵御者构成的围观者群体,从而化解问题、消除冲突,减少“种子”“初发”“萌芽”的转化概率,进而将欺凌消弭于无形,真正起到有效预防欺凌发生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已成为全社会的当务之急。当前校园欺凌呈现隐秘化、低龄化、多样化、帮派化和残忍化的特征。导致校园欺凌的原因也错综复杂,包括社会负面影响、学校教育缺位、家庭防线失守、法律制度缺失、个体认知不足等。校园欺凌的整治与预防应在借鉴国外治理校园欺凌的基础上,从社会预防、情景预防、法制预防三道防线入手,构建有效的我国校园欺凌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11.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基于现行教育法律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可将学生的法律地位归纳概括为民法上的特殊民事主体和行政法上的特殊行政相对人。但当前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程序性、公正性不足,有必要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学生权利进行全面救济,并兼顾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在我国,由于经济上的障碍、权利义务观念的淡薄、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规范法律援助制度,从而使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校园欺凌与暴力问题逐渐引起我国最高决策层的重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概念认知正逐步深入和明晰,健全完善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多元社会化防控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中,肩负着重要角色和使命。在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应秉承双向保护理念,适度加大惩治力度,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组织)和办案模式;在非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应促进反欺凌与暴力的法律法规完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反欺凌法治教育及技术防范,强化学校、教师及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普法宣传。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以‘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审理民事案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以‘法律真实’标准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理念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既要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又要尊重‘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15.
合理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将教师作为与其他专业人员无异的一类群体,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体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也没有呈现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学校教师群体的差异性,导致教师管理实践中问题和争议频发。教师职业源于现代国家公共教育体系建立的需要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与其他类型专业人员最显著的区别即在于教师职业的公共性,而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学校教师群体的公共性强度也存在显著差异。应以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为分析基础,以公共性强度差异为划分维度,确立不同教师群体的法律身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师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公共性保障及其与自主性的协调为目标,确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设计教师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6.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为了培养高素质法律家,韩国决定通过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改变法学教育模式。经过多年的讨论,2007年,韩国公布了《关于法科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该法对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条件、招生方法、课程设置原则、教员的配备、教学评估等进行了规定。法科大学院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司法研修制度等带来了诸多影响。韩国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是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来的,通过这一制度实现了法律家培养一体化。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没有明确界定,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有重大意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刑法理论上经历了从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等三个演变历程。探讨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应该把形式的作为义务和实质的作为义务综合起来。不作为犯罪的实质的义务来源应从紧迫危险性、现实依赖性、排他支配性三方面来认定。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理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自然也就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但由于国际私法是一门非常特殊的法律部门,无论从法理自身的性质、成文法的不足、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学科特点,还是从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友好的民事往来,充分发挥我国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等诸方面来看,将法理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中小学教师的人事安排和人员流动必须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公立中小学与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实行分类管理,并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公立中小学教师主要依据行政法法律制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自由流动教师、代课教师可规定为政府雇员,主要依据民法规范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两类教师应该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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