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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是电视记者隐匿自己的身份,运用隐藏的摄像设备拍摄并记录一般显性采访中不易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的一种手段。在采访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的对象往往对记者有着防范心理,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公开身份就可能使正常的采访拍摄无法进行。从增强新闻评论性节目的真实性和现场感角度看,如果要想得到真实的情况,记者必须隐匿真实的身份,使采访对象在一种不被干扰的情况下按照常态进行。因此,记者只能采用“偷拍”的手段去揭示事实的真相。但是,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晰的今天,“偷拍”不仅唤起了人们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关注,也引起了对“偷拍”的合法性讨论。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让“偷拍”合法化,而且对“偷拍”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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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是广播电视隐性采访中常用的手段,有利于记挖掘到一般采访中不易获得的信息和材料、增强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因而成为记们的“秘密武器”,正如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同时存存着利与弊两个方面一样,偷拍(录)也不例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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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也称为“偷拍”,中国最早的电视新闻“偷拍”则始于电视新闻记者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今,这种选择似乎已成燎原之势,几乎成了所有电视台记者暗访的首选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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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新闻采访中,“偷拍”采访手法相当普遍。这一手法如果运用不当,往往会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必须谨慎采用“偷拍”手段。即使采取“偷拍”等暗访手段,也应该尽可能考虑周详,尽量避免其中的法律、道德等方面的陷阱,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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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摄影成为一种普及型的记录和表达手段,当可拍照手机等微型摄录设备风靡市场,当网络为照片的流传插上翅膀,“偷拍”这个向来为公众不在意的问题却日渐显山露水,甚至让人谈之色变。对于越来越多的偷拍行为,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约束,从伦理道德层面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已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日前,不少媒体或采访当事人,或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为由偷拍引发的侵权等一系列问题把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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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张西明时下,隐姓埋名、变换身份而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成了一种越来越常见的采访方式,对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来说,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千方百计也要挖掘到需要的信息和材料,“抓住老鼠就是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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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中必不可少的合法手段;当发生新闻官司时,“偷拍偷录”的有关采访资料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它并非排除新闻采访中偷录的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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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方式,针对“明访”而言。它是指新闻信息的采集不公开自己的采访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而进行的采访活动。它还有一些别的称谓,如隐性采访、隐身采访、秘密采访,在摄影记和电视记那里,它还被称为秘拍、偷拍等等。虽然新闻采访学的教科书上,采访方式被归纳出几十种,暗访与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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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队”诞生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意大利,随着它的不断发展.从上世纪50年代到现在的短短50年间,真可谓“遍地开花”,在市场经济、娱乐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活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最初的新闻记者从事偷拍名人的工作,到如今的社会各色人等纷纷加入“狗仔队”行业,“狗仔队”的规模越来越大,所报道事件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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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界有这样的说法:“把偷拍进行到底!”“像间谍一样偷拍!”现在,偷拍有越演越烈之势,但外界对偷拍意见不一,有人欢迎,有人强烈反对。偷拍为什么会存在?它有什么独特的作用?到底有没有它生存的土壤?它存在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偷拍的未来出路何在?一般所说的采访是指显性采访(也称“明访”),与之相对的是隐性采访(也称“暗访”),两者都是采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隐性采访,广义的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的指在采访受到拒绝或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的身份,以至伪装成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的手段有观察、记录、拍摄、录音(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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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地说是指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证据,而偷拍偷录本身不可能成为证据,但却是获得证据的有效途径。是否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主体行为、以及对获得资料的不同使用方式或目的,偷拍偷录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而以不合法行为和手段获得的资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1995年3月6日的法律批复《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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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新闻功能错位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娱乐新闻是新闻报道中的一个类别,旨在娱乐受众、服务受众、教育受众。可从早期的“裸照”事件到“毛宁打人”,从“杨翁恋”到刚发生不久的“王菲产子”事件,从“偷拍黎明”到“窦唯烧车”,娱乐新闻仿佛成了“锅”和“铲子”,只发挥“炒作”功能,而丢弃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娱乐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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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业界和学术界,“偷拍”、“暗访”、“隐性采访”等已是个老掉牙的旧话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其人。但是今年7月北京电视台聘用人员訾北佳携带秘密拍摄设备采用“偷拍”方式炮制的“纸箱馅包子”假新闻则着实为“偷拍”再一次亮起了“红灯”。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面前打了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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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所说的暗访偷拍(偷录),主要是指传统媒体中的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记者不告知采访对象而获取新闻信息的行为.在广播电视诞生之前的19世纪后半期,报刊的暗访技巧首先在高度市场化的英美报刊中发展起来,它令报刊获得独家猛料,彰显了“第四等级”的威力.同时由于暗访偷拍或多或少地使用瞒骗采访对象的手段,这种采访技巧从一开始就受到批评和诟病.我们先看一个早期案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