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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理论,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新闻界学者们对新闻侵权内涵的不同界定反映出了新闻侵权的某些共性: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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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传播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常见的有诽谤、侮辱、传播隐私等.新闻媒体在刊发广告、销售产品(如报纸)等与新闻传播没有直接联系的侵权,一般不认为是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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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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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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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否应进入侵权责任法,或者说其作为一般侵权是否应被明确或强调,法学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从法理和法律上看,"新闻侵权"无疑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但是否进入侵权责任法或者进行特别明确,应基于我国"新闻侵权"司法实践中对新闻媒体普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状况,另外还要考虑我国新闻法短期内不可能实施的客观情况.总之,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闻侵权"进行特别规定是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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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是指大众通过网络等媒介向外发布他们相关新闻的新型媒体传播方式。很多新媒体甚至取代了传统媒体在年轻人生活中的地位,可以一周不看新闻,但是一天看微博、刷微信总觉得少了什么。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其存在的一些民事法律风险也变得日益明显,如:微博上随便转发一些文章或图片被诉侵犯著作权的;所以,在通过新媒体盈利的同时,如何规避相关民事法律风险、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成为了重要的问题。本文从三个部分:新媒体民事侵权的概述、新媒体民事侵权法律风险的成因、新媒体民事侵权法律风险的预防入手,以民法的角度阐述新媒体活动中对于相关民事法律侵权的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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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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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其针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抒发民声,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因此,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采用,由此而带来的新闻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新闻采访中易涉及到的侵权问题进行简要剖析,对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防范新闻侵权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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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基本要求。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性的同时,却与法律真实进行着不断的碰撞。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都来源于客观真实,两者既有着矛盾的一面,又有着统一的一面。作为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重要法律依据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却有不完善之处——对新闻真实的"基本真实"没有界定。所以,在现阶段最有效的防止新闻侵权的方法就是,将新闻的"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新闻报道应以法律真实为"底线",不应超越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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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中涉及到的自然人或法人总是以"失实"为由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的指控,也就是说,对"新闻官司"的判决一般总要先认定新闻失实,然后才能判定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新闻侵权中最重要的问题.新闻从业者只有熟悉、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分清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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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350例新闻版权诉讼的分析发现:低赔偿额无力实现全面赔偿;“反复侵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举证困难使得“酌情”判罚成为普遍现象,并已表现出对“主观故意”的考量。随着《民法典》和2020年《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在新闻版权诉讼中对其恰当适用具有制度基础和现实意义:可望实现全面赔偿;其惩罚属性又与新闻作品的公共属性适配,排除“不当得利”的疑虑;更重要的是,仅作为民事侵权赔偿例外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可以形成示范效应遏制潜在侵权、倡导新闻版权意识。这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版权新秩序的建构具有推动作用,也是尚待细化的惩罚性赔偿在版权领域的具体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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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新闻侵权,尤其是网络传播侵权风波骤然升温。如今,网络侵权已经压迫了网络媒体的发展神经,影响着传媒产业机体的健康。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传播侵权?网络侵权就是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的特性,基于主观上的过错或法律上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随着新兴传媒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作为网络媒体工作者,积极探讨网络侵权成了我们传媒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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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即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真实抗辩原则、公正评论原则及特许权传播是最为主要的抗辩事由。这三项基于新闻本质特性的抗辩事由已成为国际共识。尽管在中国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也有运用和体现,但还远未制度化,新闻媒体无法得到授权性法律的有效保护。司法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及法律适用也缺乏清晰的标准,这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不仅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参考,也给我们的媒体工作者提供了镜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