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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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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合理处理此类事故,必须清楚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正确分析学校过错,明确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承担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2.
该文旨在分析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是学 生在校期间的保护人,学校对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3.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砀上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提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该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学校对中小学生校园伤害的责任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小学和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由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是学校对校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学校不是也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 ,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的过失使在校学生遭到人身伤害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反之 ,在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减轻或免除学校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确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究竞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监护职责,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监护职责,是通过《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之有无、大小,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同时在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但对于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办法》未予以明确,致使家长、学生对此存有误区,甚至认为《办法》出台是为了减轻学校的责任,有部门利益保护之嫌。实质上,《办法》的出台只是澄清了曾经的误区,《办法》旨在明…  相似文献   

7.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8.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学生主要负过错责任,兼负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且规定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9.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不是监护关系,只有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时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加强防范,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合理处理此类事故 ,必须清楚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分析学校过错 ,明确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也不承担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为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是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对加强基础教育已普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然而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还未能达成统一,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特别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手段、态度等方面不能很好地结合。孩子的教育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能够承担的责任。那么,孩子的成长,就根本不是只靠教学制度的约束、老师的教育管理和学生的自觉,作为家庭的环境和家长的教育.  相似文献   

12.
质疑"学校监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在学生及社会就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问题有一种错误认识,即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传交给了学校,学校对在校的学生就负有像监护人一样的监护责任,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对伤害学生的赔偿责任。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学校无不例外地被要求承担学生在校受伤害的赔偿责任。这种学生伤害纠纷有时会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管理的后果。纠正这种法律误解,是正确处理在校学生伤害纠纷的基础,也是法律教育中的难点和重点。实际上,学校只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且是适当赔…  相似文献   

14.
学生事故通常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虽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对学生承担教育和管理责任.对学生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为降低学生事故发生率,学校必须真正从学生的切身利益出发,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成功并不是建基于学校体育繁荣之上,相反学校体育陷入了困顿,而从理论上认识学校体育的双重责任则是其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学校体育不只有作用于学生身体的第一责任,而且通过体育教育培育学生体育精神及其他品质,这本身也是通识教育的内容,更是学校体育的第二责任。对学校体育第二责任的重视不够是当前学校教育的普遍现象。因此,履行学校体育的双重责任,需要改变"不重视"、"不热爱"、"没氛围"的学校体育文化,并对之进行重塑。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成功并不是建基于学校体育繁荣之上,相反学校体育陷入了困顿,而从理论上认识学校体育的双重责任则是其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学校体育不只有作用于学生身体的第一责任,而且通过体育教育培育学生体育精神及其他品质,这本身也是通识教育的内容,更是学校体育的第二责任。对学校体育第二责任的重视不够是当前学校教育的普遍现象。因此,履行学校体育的双重责任,需要改变"不重视"、"不热爱"、"没氛围"的学校体育文化,并对之进行重塑。  相似文献   

18.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学生伤亡,如果没有发生学生伤亡,只是建筑物倒塌或其他没有学生伤亡的事故,就不是我们分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比如上课、在学校内的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并不是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学校责任是解决学生伤…  相似文献   

19.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20.
彭容 《现代企业教育》2007,(8X):109-110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最核心问题就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问题,该问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至为关键。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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