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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地点应当坚持公共道路说,同时实质的考察非公共道路的危险状况。危险驾驶罪之追逐竞驶的认定不必以违反行政法的限速规定为条件。危险驾驶罪属于混合的危险犯,可以追诉,特定情况下可以逮捕。另外,我国应当考虑设立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3.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5.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相一致,危险驾驶罪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在认定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抽象危险犯理论在刑事立法中的运用.醉酒驾驶行为损害了道路通行安全的保护条件,行为人对伴随醉酒驾驶行为而生的危险结果有一定认识并对其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罪过形态上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8.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某规章管理规定,从而过失地使公共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由于偶然因素的介入而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犯罪。过失危险犯具有行政从属性、因果关系性、条件介入性特征。在立法时应遵循罪刑法定、权利保障、协调原则。采用的立法模式应明确反映出其为过失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贪污罪的认定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行为人侵犯的对象范畴有着特殊的规定。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构成贪污罪。在现今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深入分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特别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便确保司法机关在贪污罪的认定上能够准确地进行认定和判断。  相似文献   

12.
绑架罪新论     
绑架是一种常见行为,而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绑架罪还有不少争议。研讨相关问题,对罪名、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定罪量刑等,应该有更为清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犯罪构成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客观要件上,二罪的行为前提(负有特定职责)和行为方式截然不同,行为的发生时间也有着重大的区别;在犯罪主体方面,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限制,而后者必须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客体要件方面,尽管二罪的主要客体要件相同,但次要客体要件却是不同的;主观要件上,一般认为,前者仅限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践中以间接故意者居多。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从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角度着手,希望为追究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理途径。首先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范围;其次,对责任人员的刑罚适用从主刑和附加刑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非刑罚处置措施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并指出其适用的依据和要求。  相似文献   

16.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研究在该罪的所有争议研究中,相对薄弱,甚至虚无。介绍贿赂罪介于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在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三者皆紧密联系,构成一个阶梯性的犯罪体系。尽管刑法明文规定了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中也隐含着犯罪目的,而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刑法既未作明文规定,从语义上也看不出有所隐含。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贿赂罪也应该具有犯罪目的才是正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和这三罪的构造关系层次。同时,将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界定为谋取经济利益,并将该目的解释为情节严重之情形之一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7.
污点证人的罪行豁免与证据使用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进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学界已达成共识,但究竟是实行罪行豁免还是证据使用豁免却有争论。通过分析这两种豁免形式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宜采用有限的罪行豁免的主张。  相似文献   

18.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理许多论问题,法学界有不少争议,关于本罪的法律适用,实务中很不统一。试就实务中反映出的本罪认定与处罚方面的部分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的罪名。目前,在该罪的准确认定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难题。理论界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争议。如何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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